大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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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简讯|黄佳德律师辩护的黑龙江某地龟案获无罪结果

近日,本所黄佳德律师辩护的黑龙江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继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终于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撤销案件的决定。当事人恢复生活的宁静,案件终获圆满解决。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系2022年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后刑事立案,所涉龟类品种较多,系当地典型案例、影响较大。2022年4月上海疫情期间,当事人联系本所咨询,虽然律师正被封控,仍坚定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黄佳德律师积极调取人工养殖证明,合作研究各涉案动物种类及保护级别现状,先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撤案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类案。疫情解封后,通过与办案人员面谈,进一步增强本案应属无罪的认知。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即将到期之际,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经与承办检察官、检察院研究部门沟通,达成了本案不捕、监督撤案的初步共识。但后续仍然经历了长时间的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补充侦查。经进一步沟通、反映,侦查机关最终决定撤案。这是继山东德州王某陆龟案,浙江金华林某鹦鹉案后,黄佳德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第三起动物类案件。该案,对2022年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后新立案件的办理,对社会公众提高动植物的辨识和保护意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以下为《撤销案件决定书》:黄佳德合伙人/律师Tel:021-50301130Email:huangjiade@debund.com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鉴定标准:“原则上诱因不参与死因构成”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探讨修订后的《公司法》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简讯|黄佳德律师辩护的武威故意伤害案获定罪免罚简讯|黄佳德律师辩护的德州陆龟案终获无罪结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8层电话:(8621)52134900传真:(8621)52134911电邮:info@debund.com主页:www.debund.com大邦公益热线信息:热线电话:021-52134922咨询邮箱:gongyi@debund.com服务时间:工作日
1月5日 下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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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修订后的《公司法》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制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运营主体,作为规范这一运营主体的《公司法》的修改,又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哪些影响呢?一、注册资本需在五年内缴足,“抽逃出资罪”是否会卷土重来?2014年的3月1日,当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企业之外的公司,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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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探讨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对于如何确定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数额,法律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尚未统一,本文对此略作梳理和探讨。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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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12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02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0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0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最新案例01内蒙古自治区公布12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02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03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药案一、最新法规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1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其中,《办法》要求,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2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文日期:2023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修订形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2月7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了规章名称和适用范围;二是优化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要素;三是突出强化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四是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机制;五是严格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https://www.mem.gov.cn/)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文号:2023年第148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涵盖总则、用户信息资料要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内容。其中,《规定》提出,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产品名称、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关于安全警示用语,根据《规定》,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以及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共分为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临床试验数据记录溯源与报告、试验医疗器械管理六个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共分为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试剂和仪器管理、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报告七个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于12月13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的”等情形之一,购买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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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车位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前很多新建小区的车位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即开发商先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之后再择期公开出售。在租售过程中,一旦个别环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承租人、购买人及开发商(出租人)之间的纠纷,其中备受争议的是车位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当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务就此类问题略作探讨。问题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从文义上看,“优先购买”似乎有违民事活动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屋出租人或所有人自由出售房屋的权利,赋予了承租人一种“特权”。但是,由于设立优先购买权既可以确保承租人能够继续正常使用房屋,保障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又能够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完成财产合法流转,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所以优先购买权一直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一、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出卖房屋发生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只有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承租人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建立租赁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终止,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二、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同等条件,是指在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如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有无担保等。例如承租人不能给出其他购买人的购买价格,那么出卖人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提供更优买受条件的第三人。“出价高者得”体现了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尊重和对出卖人(出租人)的保护,避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造成出卖人(出租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不违反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三、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前文提到,只有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出租人负有及时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否则承租人很难直接获取出租人想要出售房屋的消息。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关于出卖房屋的通知之后,为了敦促其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了15天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承租人必须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期限的规定是对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如果承租人表示不想购买或者期限届满未做任何表示,出租人可以自由出卖其房屋,不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如果承租人有意购买,那么应当参考其他购买人的标准给出同等或者更优的购买条件,这样有利于促进权利的积极行使和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二:车位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典》未就车位租赁规定“车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车位租赁中发生买卖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房屋租赁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呢?在(2019)沪01民终4654号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地下产权车位的性质而言,其与房屋同属于不动产范围,且实践中地下产权车位的交易方式亦与房屋交易方式类似,故地下产权车位参照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法理基础。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而言,系为避免物权转让中出租人任意处分房屋给承租人带来侵害及出于稳定社会经济目的。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持有量激增与有限的车位数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车位的使用已经逐步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质量的因素之一,故就地下产权车位参照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亦符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五条对车位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了明确约定:“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由上述法院判决及规定可知,司法实践中车位承租人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是被普遍认可的。问题三: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之后,如何有效实现权利救济?实践中常见的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包括出租人未及时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信息,以及虽然通知了承租人但是未给予其15天的答复期限就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甚至承租人在期限内表示有意购买但出租人仍然未经沟通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笔者曾代理一起类似案件,承租人已租赁车位长达两年,车位上设有自己车牌号铭牌,但是开发商仍然在租赁期间将该车位出售与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承租人认为开发商在明知自己是业主,且已经长期租用该车位的情况下,未尊重其优先购买权,擅自将车位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是一种恶意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转让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由该规定可知,法律对于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采取的是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请求权,无法直接对抗第三人,被侵害时不能直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一者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增加了出卖人(出租人)的交易负担;二者合同无效之后,返还原状的过程势必会产生新的损失,可能造成经济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三者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上述规定对“第三人”未附加“善意”的限定,笔者认为理由如下:一、优先购买权并非物权,不适用物权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二、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都不可能直接侵害承租人的物权,客观上只是剥夺了承租人的购买机会或优先缔约的权利。如第三人却属恶意,在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来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没有必要对第三人是否善意加以特别限定。在前述案件中,笔者反复向承租人强调了坚持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存在较大风险,庭审中法官亦向承租人特别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承租人仍坚持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笔者通过梳理案件细节,整理了一些证据来佐证开发商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事实,如车位上有明显车牌号标识,第三人应当知晓该车位已有他人在使用、承租人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买意向金等,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未被法院所采纳,承租人也不肯接受对方给出的提供其他车位选购、免除数月物业费的调解方案,最终诉请被法院驳回。可见,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前提下,承租人最好不要轻易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稳妥起见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虽然无法要回原来的房屋或车位,但毕竟可以弥补一定损失。问题四:如何界定损失。关于损失如何界定的问题,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可结合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来综合认定。一方面,承租人已经占有使用房屋,如果顺利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节省中介、搬家、装修等费用,就车位而言,可能还会有移装充电桩的费用;另一方面,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不停波动,极易产生溢价损失。承租人可以就上述损失向出租人主张赔偿,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通常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如果存在第三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情况,承租人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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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Sam Altman为何能去而复归?——关于科技企业创始人公司控制权的启示

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腰围差距迫使Altman不得不开辟商业化道路以填饱研发团队的肚子,但又必须平衡OpenAI的公益初心。因此,OpenAI董事会设计了一套复杂的实体控制体系,实现OpenAI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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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地名风险

最近的一宗商标注册申请案例中,我们代表客户提出了“莱斯特瑞兹”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商标局的审查结果认为,该标志中的“莱斯特”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过检索,商标局所提及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是英国城市莱斯特(Leicester)。这座城市位于伦敦西北约144公里处,拥有约30万人口。尽管这个城市因英超球队“莱斯特城”而为人所知,但相信大部分中国人没听说过这个城市。该案例也提醒我们地名风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经常遇到。本文结合我们的过往案件经验及检索结果,探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地名风险。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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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无家庭关系情形下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浅析

受限购、贷款等宏观调控因素的影响,“借名买房”“合伙买房”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限制不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如朋友、合伙人等)共同购房,亦未对此类房产的共有形式进行明确规定,购房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但在分割时,《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相比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的分割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对于不存在家庭关系的购房人,如何界定“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何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法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难免存在争议。笔者结合自身案件代理实务就相关问题略陈一二。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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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以IPO为条件的回购条款,该停了

在国内PE/VC投资实践中,出于控制被投项目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创始股东恶意违约、保障投资人安全退出等考虑,投资协议中设定对赌条件并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立时,创始股东及目标公司有回购投资人持股义务的安排。这一做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广泛采用,也得到了司法裁判的支持。然而,现实中因无力承担回购责任而导致创始股东陷入败诉官司并被限制高消费的案例,已在投资市场和创业者群体中广泛存在。经历了广泛的市场博弈后,许多创始人对有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拒绝签署,而没有回购条款“保底”,投资人就不愿意投资。由此,回购条款似乎成了目前PE/VC投资实践中难以调和的难题。对赌协议引发创新困境尽管国内媒体众口一词地将“对赌协议”或“估值调整机制”视为国际资本市场或PE/VC投资的常用工具,但研究表明这些概念并不见于境外的法律文件,而是源于2002年至2004年大摩等境外基金投资蒙牛时的一项依业绩调整股权比例的安排,并经2004年蒙牛于港交所上市之招股说明书的描述而为公众所熟知。随后,永乐、太子奶等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对赌失败的悲剧让这一术语得以广泛传播。创始人因回购条款陷入困境的案例确实不胜枚举。中基协一项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协议转让项目数量占全部退出项目的38.04%,企业回购方式退出占20.4%,公开市场退出仅占17.43%,且该比例在近三年几乎保持不变,由此可见回购退出比例之高。前述数据仅是回购成功的案例,司法机关裁决需要回购但无力回购而让创始人陷入困局的数量更为惊人。三年前,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因为回购条款背负了6亿元的债务,其一度被“限高”。他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还清债务,到2022年年初,其“限高”被解除。然而2023年9月,据媒体报道,部分投资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罗永浩履行回购义务,金额约6亿元,他一旦败诉而无力还款,其将再次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并被“限高”。曾投资拍摄诸如《武林外传》《我是特种兵》《黄金大劫案》等多部脍炙人口影视剧的小马奔腾,其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后不能如期上市。随后,投资人将李明遗孀金燕告上法庭,要求其为李明近2亿元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明遗孀负有偿还义务。号称“中国最惨创业者”的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郭建,在被合伙人、联合投资人踢出公司后,却因为当年的IPO回购条款,2020年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应支付回购款3800万元,郭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近年来,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大量触发并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因其打破了传统的公司风险和利益分配格局,如何使之在履行中能够经受资本维持原则的检验,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IPO为条件的回购条款有效性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风险投资的本质,有别于银行贷款,是在了解初创企业具有高度风险的情况下,看中企业的高成长性,以期未来能够实现IPO或者高溢价出售而进行的投资。所以,投资的成功非常仰赖创始人的创新能力和增长激励。通过“对赌”“回购”将创始人个人及其家庭绑定无限连带责任的做法,有悖于风险投资的初衷和本质,用“贷款”的风控思维去做风险投资,必然会扼杀创始人的创新与创造力。因此,回购条款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下的履行困境,不仅存在目标公司回购义务和股东减资程序交错而引发的法律冲突,还引发了投资本质与放贷行为的现实冲突。根据哈佛大学教授斯蒂夫·布兰克(Steve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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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李开复的零一大模型套壳LLaMA算抄袭吗?

如果没有公示的,可以视为被授权人没有满足授权条件,所以其二次开发及发布均涉嫌侵权,二次开发侵犯META公司的软件修改权,发布修改后的源代码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则侵犯META公司的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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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用GitHub上的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违法吗?

近日,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在开发者大会上宣布[1]:如果用户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造成版权侵权被起诉索赔,其将向用户提供版权保护盾:为客户辩护并报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实OpenAI这招是从微软学来的。而微软,则是因为用了开源软件代码训练人工智能被起诉,迫不得已才想出版权保护盾的办法。今天就来聊聊微软被起诉这个的诉讼,以及用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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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11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02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0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0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05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06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0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通知08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的通知二、最新案例01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碳酸钙案02陕西省药监局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03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劣药案三、专业文章01宽许可、严监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双向变革一、最新法规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文号:国科发监〔2023〕167号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文日期: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8日科学技术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等四类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https://www.most.gov.cn/index.html)2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2023年第129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实施的范围是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并审评通过的化学原料药,以及原已获得批准文号并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转入登记平台的化学原料药。《公告》进一步规定,境内生产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均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申请中不能合并其他变更事项,对于再注册审评期间,登记人名称(非主体变更)、注册地址等不涉及技术审评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审查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公告》还明确了审评不通过以及未按期申请再注册的化学原料药后续处理事项。(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79条,主要包括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和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其中,《办法》明确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医疗机构因特定患者临床急需拟临时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的,应当按要求向国家药监局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使用管理能力,相应医疗器械是否临床急需、使用数量是否合理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自收到国家卫健委书面反馈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进口使用的决定。(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5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于10月27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其中,当事人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等八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生产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创新产品,并依法履行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义务,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营、使用上述缺陷产品的,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6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于10月27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其中,当事人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等八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生产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创新产品,并依法履行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义务,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营、使用上述缺陷产品的,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通知文号:市监特食发〔2023〕98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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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让郭德纲说英文段子的Heygen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内落地有多难?

近期网上出现了很多名人说外语的视频,比如郭德纲、赵本山说英文段子,霉霉、特朗普说中文,这背后其实一个叫Heygen的人工智能服务在支持。笔者登录了Heygen的网站,发现其并不向国内用户开放,服务付费渠道里没有微信和支付宝,而实际上Heygen的创始人是两位华人,都毕业于同济大学。今天就来研究一下,Heygen的人工智能服务如果要在国内落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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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对涉外诉讼文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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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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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李佳琦直播间的最低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吗?

据媒体报道[1],京东工作人员称,京东收到了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海氏员工的朋友圈[2]也证实了此事。李佳琦直播间回应称[3],其与品牌方签定的合约中并没有涉及“全网最低价”的约束条款,直播间商品的定价权在于品牌。笔者看了相关的新闻,倾向于认为这个最低价条款是存在的,除了京东,那为什么李佳琦直播间不敢承认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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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环球唱片起诉人工智能引擎Claude案有哪些法律看点?

Claude还能为歌词生成和弦谱,环球的律师认为也构成侵权。当Claude被要求为某首歌曲提供和弦行进时,其往往会生成包含出版商受版权保护的歌词以及和弦的输出结果。诉状举了约翰尼-卡什(Johnny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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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丨大邦律师取得软件著作权案件胜诉,助力客户夺回市场

近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乔文豹博士团队在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取得胜诉。此案中,大邦的客户是德国一家研发、生产风电领域传感器的企业。大邦律师代表客户针对成都某公司生产、销售仿制产品的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判决最终确认成都某公司侵害了大邦客户的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判决不仅为客户取得了赔偿,也有助于客户清理市场,重新夺回被成都某公司抢占的市场份额。大邦律师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就证据收集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最终取得成功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侵权者在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极为谨慎,并不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所有对外销售也是通过第三方完成。大邦律师通过对销售业务员、购买过程、销售合同、付款及开发票、货物物流、发货人员等相关过程和人员进行取证,最终形成了一条指向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完整证据链。本案由乔文豹博士团队承办,王海川律师主办。这一胜诉案例再次展示了大邦律师事务所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卓越能力,也为我们坚守客户权益的承诺提供了有力的印证。乔文豹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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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宽许可、严监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双向变革

2023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监总局从四个维度对《办法》进行了概括:1、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2、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3、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4、强化药品经559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办法》生效后,2004年颁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废止,将新旧规定进行对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办法》对药品经营、流通、使用、监管等领域提出的要求: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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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上海大邦参加2023数据合规师项目专题研讨会暨开班会议

2023数据合规师项目专题研讨会暨开班会议2023年10月13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数据交易所指导,上海市数商协会、上海政法学院(丝绸之路律师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数字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2023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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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故宫日历》限价销售违法吗?

近日,故宫出版社发布公告称,将对《故宫日历》进行限价销售,该声明含有多处违法内容,可能导致上亿元的反垄断罚款。我夫人是《故宫日历》的收藏爱好者,故对这个话题挺感兴趣,今天就聊聊这个事情。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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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大邦为杭州亚运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亚运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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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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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阿迪达斯对Black Lives Matter提商标异议合理吗

的Logo和三条杠构成近似吗?下面讨论一下,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律,这个图标和阿迪达斯的三条杠商标是不是构成近似?我认为,根据商标审理指南判定图形近似的两条规则,有可能会判定近似: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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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10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0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0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0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二、最新案例0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诉讼典型案例02陕西省药监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03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04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杏苏止咳糖浆”案0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一、最新法规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包括“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等三项;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包含“网络监测、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提示可能存在风险的”等六项。《征求意见稿》明确,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非现场检查方式。鼓励各地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交叉互查”等检查方式,运用“以网管网”技术工具丰富检查手段。《征求意见稿》指出,检查地点主要为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注册地址及其经营场所,必要时可对相关场所进行延伸检查。《征求意见稿》还公布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要点(试行)》。(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文号: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9月11日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其提出,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指引》涵盖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其中,《指引》建议重点关注“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等六种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文号:药监综械管函〔2023〕502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9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14日。《征求意见稿》涵盖总则、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直播方式营销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为直播营销人员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直播营销的品种和期限,并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直播营销人员为本企业开展的直播营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提供直播方式营销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内医疗器械网络营销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9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3年10月1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关于分类界定工作、其他涉及产品分类的情况、其他事项三部分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判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另外,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已定型,以及分类界定申请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二、最新案例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9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健康科技公司请求撤销商业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9月,某健康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开设健康讲座,向中老年人群体宣传该公司代理销售的某品牌胶囊。公司称该胶囊是“第二个太阳”,含增强免疫力、抗辐射、抗肿瘤、抗感染、降血压等多种功效,“给很多身患癌症、身患绝症的人带去希望”“有效预防新冠病毒”,并且宣传该产品获得中科院“2017年科技创新先进配方成果奖”。但实际上,该胶囊主要原料为紫苏籽油、蜂胶粉、维生素E,属于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老人家属举报后调查,认定该公司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健康科技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健康科技公司对某品牌胶囊进行宣传时,含有大量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案涉保健食品的功能产生误解,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法院认定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及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节,对该公司处25万元罚款,过罚相当,据此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2陕西省药监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9月22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件一:秦某艳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办案单位: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3月8日,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开展医美市场巡查中发现富平县某小区居民房内存在非法行医窝点,现场查获各类无中文标识针剂100余支,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4月初,富平县局会同辖区公安机关赴广东省广州市、清远市、佛山市等地进行核查取证,发现了第三级销售肉毒毒素上线及窝点1个,第四级销售肉毒毒素上线及窝点1个。2023年4月16日,富平县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当地市管局统一行动,打掉销售肉毒毒素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共计扣押无中文标识A型肉毒毒素8453支,其中第三级上线2385支,第四级上线6068支,玻尿酸、水光针等万余支,涉案货值2000余万元,销售地区涉及20余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下线千余人,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美”消费需求的增加,医美行业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用药、行医不规范问题多发高发。本案是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合办案机制,通过专项巡查、专项整治、联合整治,以“小切口”使用单位延深至“中切口”的批发经营领域,严厉查处无资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销售使用毒性药品的行为,彰显执法单位严厉打击医美市场的决心。案件二:合阳县某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办案单位: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4月28日,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合阳县某中医诊所存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责令整改、没收涉案中药饮片、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当前市场上个别医疗机构为了方便、便宜,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本案中该诊所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导致相关药品无法溯源。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惩处,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案件三:石泉县城关镇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办案单位: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1月18日,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石泉县城关镇某卫生室进行了检查,在该卫生室注射室内发现一盒已拆包装的过期药品清开灵注射液。经查,该卫生室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近效期药品专区,导致药品过期仍在使用。石泉县城关镇某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过期药品的药效不稳定,使用过期药品不仅不能发挥药效、治疗疾病,甚至会延误病情,导致病情加剧,如果过期药品发生变质,会引起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该卫生室看似一时的工作疏忽,实则是对日常工作的懈怠。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提高守法意识,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案件四:旬阳市棕溪镇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办案单位: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3月9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旬阳市棕溪镇某卫生室将过期医疗器械脱脂棉纱布和医用输液贴与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同放于治疗室内,且存放区域未标明不合格产品等标志(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过期的医疗器械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强化了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医疗器械监管效能,对不法经营主体和药械使用单位起到教育震慑效果。案件五:汉阴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使用劣药、经营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明码标价案办案单位: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概述:2023年1月14日,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在汉阴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在其经营场所无诊疗价格公示,其综合治疗室内发现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齿科咬合纸、玻璃离子水门汀Ⅰ型、造牙粉Ⅰ型、造牙粉Ⅱ型,醋酸地塞米松片均已过期,现场未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汉阴某口腔诊所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对该店处以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的使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库存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确保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案件六:铜川市新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办案单位: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案件概述:2023年3月16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铜川市新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营业厅货柜内摆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纳玻尿酸洁颜慕斯、无患子精粹洁面乳、虾青素焕颜靓肤面膜),经查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过期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后,其安全性和卫生情况完全得不到保障,使用过期化妆品后,不仅难以达到美容效果,还可能引起各种皮肤不良反应,严重影响皮肤健康。化妆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侵犯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有效的制止和严厉的惩处。3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2023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新药监药处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3年5月28日,通过国家药品抽检系统收到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表明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不符合药品标准规。2023年6月8日,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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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FTC起诉亚马逊的反垄断案,有哪些博弈点?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近日联手美国17个州,起诉了在线购物巨头亚马逊公司非法维持垄断地位。看完网上该案的诉状,笔者觉得这是一个企图颠覆传统反垄断理论的诉讼,今天就聊聊此案。先说下案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状很长,有个外媒[1]总结的很简短很好,我把部分表述略调整了一下: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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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遥遥领先”一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吗?

第9类的“遥遥领先”商标申请于2018年,应该适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遥遥领先”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此规定中以下两条描述的欺骗性和误导性: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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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ChatGPT盗用《权力的游戏》做训练素材,乔治马丁是怎么证明的?

据媒体报道[1],近日美国作家协会携包括《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的作者乔治马丁在内的17名作家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后者未经许可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作为律师,笔者对原告如何证明OpenAI用《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训练ChatGPT很感兴趣,就查阅了美国作家协会网站上的起诉状,本文会结合著作权法律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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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星巴克误导消费者在美国被告了,同样的案子在中国能打赢吗?

据媒体报道,全球咖啡巨头星巴克公司因其提神饮料中未含品名中的水果在美国被起诉,法院初步审理认定原告的关于误导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效,要求原告30日内更新诉状。考虑到本案涉及集体赔偿,也就是说,这个官司打下去,可能所有之前买过这个提神饮料的消费者都可以获赔,所以这个官司目前星巴克遭到了一次重大挫折。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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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和苹果三星签百亿美元协议,Google能打赢反垄断官司吗?

据媒体报道[1],近日美国法院正式启动了司法部起诉谷歌的反垄断案审判,谷歌正在面临创立25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反垄断审判。美国司法部称,谷歌每年向苹果、三星等公司支付超过100亿美元,以保持其在电脑和移动设备上作为默认搜索引擎的地位。此举将竞争对手拒之门外,扼杀行业创新。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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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9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02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04《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05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06《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最新案例01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涉医药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02四川知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违法案03山东省药监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一、最新法规1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文号:2023年第97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8月17日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下称《标准体系》),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体系》确立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组成、结构以及标准明细表。其适用于药品监管信息化规划、建设、实施,以及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标准体系》代替了原《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与以往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是更改了适用范围;二是删除了信息资源标准分体系;三是增加了数据标准分体系;四是更改了“总体通用标准”“业务应用标准”“管理标准”的分体系名称;五是更改了分体系类目及层次结构;六是增加了分体系作用描述,及分体系各类目描述。(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2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文号:2023年第101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8月17日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对58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并进一步规定,对于附件中调整涉及的01-01-03“超声手术设备附件”中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超声切割止血刀头、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超声吸引手术刀头”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自2026年1月1日起,该类产品未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同时,对于调整内容的其他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8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24日。《征求意见稿》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征求意见稿》规定,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相关资料文件应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4《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27日。《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致产生误解。《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发布者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其中,采用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征求意见稿》还强调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5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文号:沪药监业〔2023〕186号发文机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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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 |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要点速览,场内交易成为大势所趋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标准修订,上海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国网络空间安全研究院、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0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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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蔚来汽车为了这项技术要造手机?从专利角度看UWB数字钥匙究竟是何方“神圣”

相关报道:据第一财经报道,蔚来汽车的手机已经完成了工信部的入网申请,型号为N2301。笔者也查阅了工信部网站,确认了这一消息。相关备案信息如下:尽管多位业内人士对车企跨界造手机有不同看法,但蔚来CEO却认为:手机和车的协同越来越重要。他认为:“苹果现在对汽车行业很封闭,比如蔚来第二代平台的车标配UWB,苹果又不开放接口,搞得我们很被动”,“如果到2025年,苹果公司真发布了一款车型,而蔚来的用户中有60%或更多的人使用苹果手机,那么蔚来就完全没有防御能力,所以蔚来必须着手做一些准备”。从蔚来CEO的表态可以看出,蔚来造手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掌握UWB数字钥匙的应用终端,实现汽车和手机两个终端的互联互通,免受手机终端厂商的制约。基于上述报道,笔者尝试梳理目前苹果、华为、三星与UWB数字钥匙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现状,探究蔚来汽车跨界造手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一、UWB数字钥匙究竟是什么技术?所谓UWB数字钥匙,就是融合了UWB、BLE、NFC三种无线通信技术:BLE蓝牙作为低功耗的通信技术,在方案中是默认常开的,用于钥匙与车端的远距离感知、鉴权与交互等通信功能。在蓝牙完成通信鉴权后将开启UWB。UWB在方案中的主要作用是完成车端和钥匙端的测距。NFC主要负责出厂时的秘钥注入,以及在BLE、UWB同时失效时作为备用预案,确保可以用NFC刷开车门并启动车辆。UWB数字钥匙基于超宽带UWB技术,利用了UWB通信具有抗干扰能力强、定位精度高、共存性强的特点,于2021年7月正式成为了第三代数字钥匙。二、蔚来汽车为什么不惜跨界造手机以在UWB数字钥匙领域发力?车企关于UWB数字钥匙运用有一个瓶颈,就是手机终端对UWB的支持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蔚来CEO认为“苹果不开放接口,搞得我们很被动”。现在市面上,苹果、华为、三星等智能手机支持UWB功能,但距离手机终端全面普及支持UWB功能可能还需要约2-3年的时间。蔚来决定造手机,也许就是为了不在UWB数字钥匙的风口落后于人。但并不是有了手机,就能实现UWB功能及UWB数字钥匙。目前UWB技术应用包括如下三种:成像、通信与测量和车载雷达系统。很显然,采用UWB技术实现UWB数字钥匙应用,与利用UWB技术进行通信及距离测定有关。三、手机厂商在UWB数字钥匙的专利申请及布局1、苹果公司在UWB数字钥匙的专利申请及布局苹果就配备UWB的设备使用场景,至少在2021年8月就进行了专利申请。一项具有美国专利优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名为“使用片段化和多分区的UWB分组的信令技术”(申请号为202210930720.2),描述了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苹果的该项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设备之间通过超宽带UWB信号通信的技术方案,并涵盖了多个配备有UWB设备的应用场景,其保护范围很大,涵盖了车辆与手机终端之间基于超宽带UWB信号传输的应用方案。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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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小米未雨绸缪维权汽修店明智吗?

近日小米公司商标维权汽修店的新闻成为媒体焦点[1]。起因是湖南两家汽修小商户收到了小米公司的侵权通知函,称其字号中带有“小米”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家小商户的负责人对此都感到难以理解,因为他们都姓米,感觉企业字号叫小米很自然。鉴于这不是近期唯一一起车企法务部维权小商户引发争议的案件[2],所以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一、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利基础小米的商标权利基础有二,分别在第9类和第37类。如果要维权,既可以使用第37类的商标做相同类别商标维权,也可以使用第9类的手机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做跨类保护。但问题是,这两条路都不好走。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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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视觉中国为什么说自己是图片销售者,而不是维权者?

最近视觉中国向图片作者维权的新闻成为舆论热点,摄影师戴建峰在其微博发文称在公众号发布自己拍的照片,竟被视觉中国索赔8万元。视觉中国后回复称: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国外一图片库进行销售,该图片库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美国盖帝公司销售,视觉中国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有权销售涉事图片。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这个事情。一、已经出售版权的作品,作者本人还能用吗?本案中,摄影师已经把作品授权给了一家国外网站,所以摄影师本人是否能使用这个图片,要看摄影师给网站的授权方式,实践中有这样几种:1、独占许可。也就是摄影师把作品的版权完全授权给了网站,此时网站是唯一的图片著作权人,摄影师是无权使用的。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模式下,摄影师和网站均有权使用图片,但网站一般还有转授权的权利,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另外如果没有单独注明的,摄影师开设的公司的图片使用一般不算摄影师的使用,也是应当获得授权的。但如果是摄影师开设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注册一个公众号,在公众号文章里使用了图片,并被图片公司维权的,笔者觉得法院不一定会判侵权,因为毕竟是个人独资公司,如果摄影师抗辩说公司和股东人格混同,法院也可能支持。3、普通许可。也就是摄影师授权时声明,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授权他人,此时,摄影师当然也可以自己使用。但问题是,摄影师发微博称:自己已与国外图片网站进行了核实,国外网站明确告知摄影师视觉中国无权销售其作品,也没有其作品的任何版权。视觉中国声明中所称的美国盖帝公司也无权将摄影师的作品再次转授。如果其说法属实,则本案的问题就不是摄影师能不能使用自己的作品,而是视觉中国能不能对作品进行维权,也就是他们自称的销售并收取费用了。二、视觉中国向作者收授权费构成诈骗犯罪吗?很多记者就此采访了我,我初步看了之后觉得视觉中国声明里说自己只有销售图片的权利,但实践中的行为却变成了图片维权,而且可能完全没有获得任何权利,有点无中生有,如果基础权利是虚构的,又有获取较大金额授权费的情况,情节严重的会涉嫌诈骗犯罪,就回复:1、看视觉中国的声明,他们只有图片作品销售的权利,没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而在本案中,他们向图片使用者行使的是著作权维权的权利,要求对方就过往的使用行为支付每张数百元的图片授权费用。2、这个行为的性质是无权维权,如果是出于疏忽的,则涉嫌冒名维权,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权利。3、如果是故意的,并且是该公司大规模普遍行为的,除了民事侵权外,则涉嫌以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向他人索取较大金额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同事骆律师不同意涉嫌犯罪的观点:这次作者使用图片被维权是意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哪怕维权者的权利有瑕疵,但使用者使用图片是未获授权的。维权者如果可以销售,哪怕升级成维权,也有一定正当性。我想想也对,将第3点改为:如果是故意的,并且是该公司大规模普遍行为的,除了民事侵权外,则涉嫌欺诈或非法经营,可能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比如隐瞒维权事实,不向版权人支付分成费的,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三、视觉中国为什么说自己是销售,而不是维权?下面说说非法经营的问题。根据新闻报道,本次事件中视觉中国向摄影师提出的方案里有二:1、合作。300元每张图的价格买一年的授权,可以涵盖之前的未授权使用;2、和解。500元每张图的价格买之前的使用授权,付了就不追究之前的使用侵权了,但签约后要继续使用的得另外付授权费。这个方案说白了,就是不打算继续用图了,这500元每张图的费用是之前未经许可使用图片的赔偿[1]。就以上行为的描述,大家不难看出:视觉中国不仅仅是在销售图片,他们实际做的事情是通过维权实现销售。明明做的是维权的事情,但视觉中国声明里为什么仅自称有销售的权利,而不是维权的权利?因为这其实涉及该公司的一个合规点,视觉中国现在做的图片生意本质上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但他们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以只能挂羊头卖狗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视觉中国做的事情完全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1、经广大摄影师授权,集中行使摄影师作品的图片版权。2、以自己的名义和使用者订立图片著作权许可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摄影师转付使用费。4、如果使用者不愿意付费的,委托律师起诉使用者。这就是最典型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经过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批准。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视觉中国所在的图片领域,目前国内并无获得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以他们虽然实际做的是图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事情,但声明里却只能自称图片销售者,否则,作为上市公司,发个声明反过来可以证明自己的基础业务不合规是要有大麻烦的。最后,互联网出现以前,文字出版就是专业机构的事情,图片商只要向广告公司、报刊、杂志这些媒体收费就可以了,图片贵一点没问题。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出现后,每个人都可以在平台上自由发布文章,文章中多数有图片,社会图片需求变大了,但收费面向的对象也变多了,面对众多个体,收费成本也变高了。所以图片著作权产业最大的挑战在于:怎样开发出合理的收费模式,既能养活人数庞大的摄影师群体,又能使公众满意。反正无论如何,现在视觉中国通过维权实现销售的模式公众是很不满意的,所以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面临一轮公关危机。摄影师对他们也不满意,具体看知乎上这个问题[2]的标题就可以:视觉中国上售价180元,摄影师只能获得1毛钱?[1]https://www.sohu.com/a/712043450_116237?edtsign=964CE089F0AC6F672CC8ED0CE521059D25769801&edtcode=zXiNVNvXHhH4mGR7923P6Q%3D%3D&scm=1103.plate:280:0.0.1_1.0&spm=smpc.home.top-news2.4.1692097203025A5oXoZw_1467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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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新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数据业务培训交流会

2023年8月11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数据业务培训交流会,由孙成律师、郜少毅律师团队开展业务分享,内容围绕(1)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开展,(2)数据产品挂牌交易合规审查,(3)数据出境合规审查方面的实务经验,以及律师在实务中可以提供什么相关的法律服务等展开。与会各位律师积极参会交流,热情高涨,主要围绕数据确权和合法来源审查、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的辨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数据产品交易流程、数据出境、数据网络安全评估、数据流通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实务经验展开激烈讨论,分享了许多实务案例。本次培训交流会梳理了近期数据合规业务,总结了相关的经验,同时,通过各位律师之间针对数据领域相关问题的头脑风暴,上海大邦也进一步提升了数据业务的专项服务能力,为上海大邦后续参与推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开展数据产品挂牌交易合规审查业务和数据出境合规审查业务、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孙成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Tel:021-50303358Email:suncheng@debund.com郜少毅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Tel:021-52131135Email:gaoshaoyi@debund.com卢吕静实习律师Tel:021-50301587Email:lulvjing@debund.com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美国芯片新规速览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8月)新闻|上海大邦参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简讯丨大邦助力某导航数据公司成功挂牌上海数据交易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8层电话:(8621)52134900传真:(8621)52134911电邮:info@debund.com主页:www.debund.com大邦公益热线信息:热线电话:021-52134922咨询邮箱:gongyi@debund.com服务时间:工作日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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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办案手记:花了五年,我们推翻了“大姨妈”案的不公判决

大家一定对前两年使用通用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记忆犹新: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鱼。此类明显属于公有领域的名称被人注册成商标后,出现了大量维权案件,因为法院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很高,所以很多使用者被判侵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很大。这样的案件我代理的也打输过一个,商标的名字叫“大姨妈”,客户用在月经日程软件上,被判了商标侵权。但通过五年的努力,我们把案件翻过来了。2023年7月,我们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姨妈”商标侵权案的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在原二审的不公判决作出差不多五年后,我们代理的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终于不构成商标侵权了。大致经过如下:一一审胜诉2016年,我们代理的上海禹容公司被北京康智乐思公司起诉,称禹容公司的大姨妈App侵犯其商标权,但我方认为:禹容公司的App提供的是月经日程服务,命名为大姨妈是描述性使用,根据商标法,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2017年,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禹容公司构成合理使用,驳回康智乐思公司全部诉请。二二审败诉,第一次失败康智乐思公司上诉,2018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禹容公司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使用大姨妈作为App名称,并赔偿200万元。这个判决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我们感到很蹊跷。三再审被驳回,再次失败因为这个案子超出了我们的合理判断,同时对客户打击很大,所以我们开始了漫漫的维权之路。2018年9月,我们代表客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并去北京进行了现场听证,2018年1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四行政诉讼被驳回,第三次失败2019年11月,我们之前代表客户对“大姨妈”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进入行政诉讼,如果我们能在行政诉讼中说服法院无效掉对方的商标,那之前的二审判决的基础就落空了。但没能如愿,2019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该案的诉讼请求。五提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山重水复2019年初,在案件再审申请被北京高院驳回后,我们代表客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案件被转到了北京四分检,在沟通后,我们重新就此案向北京四分检提起了民事监督申请。2019年底,我们到北京和四分检负责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北京四分检也觉得此案有问题,但要提检察建议或抗诉还有一定困难,他们需要时间研究这个案件。于是到2020年初,案件所有的维权途径都遇阻了,虽然我作为主办律师还是不愿意放弃,但案件的维权确实显得希望不大。六再审检察建议做出,柳暗花明2020年5月,我看到一个新闻,说最高人民法院出了判决,认定“大姨妈”商标的名称有不良影响,应当被无效,并要求商评委重新出裁定。于是通过多方途径拿到了还没有公开的判决,然后就和北京四分检联系,因为原二审判决的基础已经没了,所以案件可以推进了。为此2020年下半年,我又和当事人负责人去了北京,再次和四分检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后,北京四分检终于做出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七再审历时两年,终于推翻不公判决收到检察建议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裁定对原二审判决进行再审。其后开庭两次,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各间隔了半年左右,我清楚的记得,第二次开庭时值上海封城,我是在家里通过电脑参加的庭审。第二次开庭后一年多,法院却迟迟没有做出判决,我和当事人都很焦急,多次催促承办法官,终于在2023年7月底,等来了拨乱反正的再审判决。此时,距2018年8月原二审判决作出之日,整整四年十一个月。最后,要司法机关纠正一个生效的民事判决的路途真的是非常漫长的,期间花了无数精力和努力,只是因为觉得原二审判决太不公道,我收了律师费,给出这样一个结果很对不起我的客户。有些案子,比如仲裁,就很难翻,而这个案子,救济的途径比较多,就一条一条尝试,把所有的路都走遍,终于走通了一条。最后,要感谢一下四分检的段晓雁检察官,很专业,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也一直没有放弃对案件的纠错,对我们的案件能最终拨乱反正帮助很大。案件一二审和再审判决大致情况:一审:2016年,原告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智乐思公司)起诉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容公司)侵害其“大姨妈”及“大姨吗”商标权,诉状称:原告是注册商标“大姨妈”和“大姨吗”的商标权人,2012年1月,原告上线运营有关女性生理周期服务的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该软件名称包含有“大姨吗”字样。经查,禹容公司运营与我公司同类的移动客户端,并使用了“大姨妈”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480万元损失。我们代理的禹容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提供的主营业务并未落入康智乐思公司涉案商标核定的保护范围。被告通过手机软件提供在线日历服务,使用的标识是服务商标,而康智乐思公司核定的商标是商品商标,故不侵犯其商标权。第二,“大姨妈”是女性月经周期的通用名称,被告使用该字样是直接表示其功能和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第三,被告早在2013年8月就开始使用“大姨妈”作为手机应用软件的名称,在康智乐思公司获得商标权利之前就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属于在先使用,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综上,被告不同意康智乐思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大姨妈”一词具有多个含义,一种是亲属的称谓,一种是女性生理周期的通俗叫法,在指代女性生理周期时其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故对康智乐思公司所主张的商标,应当将其作为整体来考量,其文字图形的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康智乐思公司仅以禹容公司在手机应用软件中使用了“大姨妈”文字主张商标侵权,该主张明显超出了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且禹容公司使用的“大姨妈”一词本身具有指代女性生理周期的含义,属于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叫法,将该词使用于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手机应用软件,系为了描述该软件的功能和用途,是一种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且“大姨妈”一词不应被康智乐思公司所垄断,将该通用词语纳入康智乐思公司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人们在生活中的呼叫和使用,故康智乐思公司主张禹容公司在其手机应用软件中使用“大姨妈”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二审:一审判决后,康智乐思公司上诉,仍然坚持一审的诉请,并补充了其获得“大姨妈”商标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大姨妈”一词指代亲戚,并在近代生活中被普遍理解为女性月经,因此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是正确的。但“大姨妈”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具有显著性。“本院认为,审查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由中文“大姨妈”及图形组成,汉字“大姨妈”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汉语中,“大姨妈”指代的是一种亲戚关系,即母亲的姐姐。但在近代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近十几年的社会生活中,该词语还被普遍理解为女性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以该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大姨妈”文字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具有显著性。”没想到原二审法院完全无视这段论述,直接根据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原驳回康智乐思公司商标申请的原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进行裁定的判决内容,认定原告获得了“大姨妈”商标注册,并据此认定我们代理的禹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否定了原一审判决中禹容公司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判定,判决禹容公司构成侵权并判赔200万元。再审判决:上海禹容公司通过“大姨妈”及图APP提供女性经期管理服务,“大姨妈”及图标识虽然出现在经期管理服务应用程序界面上,和该应用程序同时出现,但是该应用程序并非上海禹容公司单独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商品,而是作为线上进行女性经期管理的工具,消费者下载“大姨妈”及图APP也主要是为了获取线上提供的女性经期管理服务。消费者在下载应用程序时,会知晓此应用程序是用于计算女性经期周期服务的工具。相应的,从服务内容、方式、消费者的认知角度看,与“大姨妈”及图标识相联系的主要为在线的女性月经管理服务,而非单纯的用于存储和处理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上海禹容公司在其提供的在线女性月经管理APP上,使用“大姨妈”及图标识用于指代女性月经管理服务,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附案件判决书:大姨妈诉讼一审判决.pdf大姨妈诉讼二审判决.pdf北知再审判决.pdf游云庭高级合伙人/律师Tel:021-52134900Email:youyunting@debund.com游云庭律师于1998年10月通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7年08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知识产权领域和涉外投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和申请、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授权谈判等非诉领域。涉外投资包括国内法律架构和VIE架构下的投融资、并购领域。非常熟悉TMT产业,特别擅长和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服务。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刑事打击“吃鸡”游戏外挂,哪个罪名更适宜?SHEIN和拼多多Temu的反垄断案,中国法院和反垄断局能管吗?苹果亚马逊的反假货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吗?游云庭律师译作《英国法释义》第一卷出本所游云庭律师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3”专业榜单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8层电话:(8621)52134900传真:(8621)52134911电邮:info@debund.com主页:www.debund.com大邦公益热线信息:热线电话:021-52134922咨询邮箱:gongyi@debund.com服务时间:工作日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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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新闻|上海大邦参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

2023年8月1日和8月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培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孙成律师、郜少毅律师和卢吕静,作为上海市交易所推荐的专家,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展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班负责人介绍了上海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整体情况,从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入手重点解读了上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草案文件,以及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链联动、与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互信互认方面的工作举措。本次培训夯实了上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基础,提升了上海大邦的数据知识产权专项服务能力,为上海大邦后续参与推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孙成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Tel:021-50303358Email:suncheng@debund.com郜少毅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Tel:021-52131135Email:gaoshaoyi@debund.com卢吕静实习律师Tel:021-50301587Email:lulvjing@debund.com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美国芯片新规速览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企业制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应考量的因素简讯丨大邦助力某导航数据公司成功挂牌上海数据交易所简讯丨本所孙成律师被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聘为首届营商环境“体验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8层电话:(8621)52134900传真:(8621)52134911电邮:info@debund.com主页:www.debund.com大邦公益热线信息:热线电话:021-52134922咨询邮箱:gongyi@debund.com服务时间:工作日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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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隐性种草”的广告合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落地之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取代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互联网广告监管领域告别“暂行”时代,进入了新的监管常态。《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在第九条中对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一规定将近年来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种草”拉入广告合规的视野。“种草”是很普遍一种内容营销方式,原始的“种草”可能来源于消费者自发、主动地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分享自己对商品或服务的心得体会,这也并非广告。随着新一代“种草”经济成为主流,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利用“种草”的形式来推荐产品或服务,广告公司、MCN机构也越来越多的通过招募网红博主、KOL等有影响力的个体在社交平台通过“种草”的形式对产品进行推介。那么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广告并且合法,在此之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界限,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或许可以了解一二: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曾对一起“虚假种草”做出过行政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推广其销售的品牌服装,在2021年9月到11月期间安排员工在小红书上筛选并联系点赞数较高或拍照好看的服饰穿搭文案博主,只要博主同意在小红书上使用高热度词语编辑文案,发布其在涉案公司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服装的“种草笔记”,即可返还订单全款。后高邮市监局认定该公司以全额返款的形式诱导博主对所购买的商品作出虚假“种草笔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最后作出罚款2万8千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例中“虚假种草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现实中MCN机构联合网红博主、KOL甚至素人博主对产品、服务进行有偿“种草”的行为已经成为互联网业内常态。况且上述案例中发布“种草”笔记的博主均真实购买过相关服装产品,因此仅从博主收取退款而非单纯的无偿分享这一角度定义虚假恐已不太顺应当下的互联网广告业态。反观2022年3月20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案例,该公司曾招揽400名流量博主,要求他们根据其事先编写好的宣传文案撰写推广图文并发布在个人的小红书账号上,主要内容均为关于隐形牙套产品的使用体验及正面评价,但经查400名流量博主在发布图文前和发布时均不是隐形牙套的实际使用者,该公司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45万元的罚款。此案例将未实际使用而进行“种草”的行为定义为“虚假种草”显然更为合理。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此前对“种草”违法的监管处罚仍停留在反法领域。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由此可见,以“种草”、“测评”、“安利”等形式开展的商品或服务推销活动将构成广告,且应显著标明“广告”标识,使之与一般的网络社交平台分享内容相区分。相较于2021年11月26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条款将“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作为判断是否为广告的必要条件,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纯的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种草”推销行为或附加购物链接的推销行为均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因此结合这一调整对《管理办法》的条款进行理解,似乎可以解读为没有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种草”行为无需显著标明“广告”,甚至可进一步解读为该等“种草”行为不构成广告。但这一理解显然与《广告法》及《管理办法》下的广告定义相悖。另外,一旦“种草”内容附加了购物链接,其“种草”的属性则会大打折扣,对大部分人来说其已明显属于广告的范畴,又何来隐性之说,强制标明的意义又有多大。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矛盾,《管理办法》的这条规定可能更多的考虑到监管执法的实践困境,如果“种草”内容没有附加购物链接,在网络信息量如下巨大的当下,单从外观特征上无法界定其是否为广告,因而从执法角度很难去直接判断。此外立法者可能考虑到如不留余地“一刀切”的处理,似乎对行业发展不利。据了解,目前市监局对此类隐性软广告的执法口径主要是去查明广告发布者是否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建立商业合作,收取费用等,即只要背后存在利益交换,则会被认定为广告。《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有三个月的时间,目前浏览小红书、知乎、微博等平台,大多附带链接的种草文案或视频广告仍没有标明“广告”二字,“第九条”是否能够“落地有声”尚有疑问。通过威科先行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为关键词做行政处罚类检索,相关案例仅有四例,但有意思的是其中有一例是针对在抖音平台做视频广告但未附链接的处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7月25对北京某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其在处罚公示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于2023年05月03日、05月05日、05月09日、05月20日在抖音平台使用“福禄娃一家人火锅(上岸店)”商家账号发布含有“520福禄娃等你#等你来#爱就是一起吃好多好多顿饭#氛围感餐厅打卡”、“@福禄娃一家人火锅(上岸店)吃一口就夏天~上新品了杨梅冰汤圆#夏天就要炫口冰”、“吃火锅怎么能不尝一尝福禄娃家的呢?快约起来叭#这家店回头客超多”、“开心的一天又开始啦!快来找我吃火锅趴#艾特你的饭搭子请你吃#火锅约起来”的短视频,有推广其店铺和团购产品的行为,却没有任何广告标记,构成《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总体来看,对于“种草”广告的监管尚有漫漫探索之路。在广告行业的实践中,博主发布的“种草”广告都是依托在各个互联网平台之上的,博主必须经过平台接单,并由平台抽取部分费用,私下接单的广告往往会被平台屏蔽、限制展示,以微博为例,其会在帖子上方标明“博文因涉及营销推广暂时无法传播”,限制其转发。由此可见“种草”营销是否标示“广告”二字与平台的作为密不可分。据了解小红书在今年4月也开启了新一轮虚假种草专项治理,从各大平台纷纷表达出的“端正”态度也可以看出,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离不开对各平台的监管。除本文讨论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外,此次《管理办法》也制定了很多顺应互联网广告发展现状的新规则,但广告监管立法的脚步仍然跟不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上依然充斥着很多“擦边球”的甚至不合规的营销内容,当然这可能也是很多广告公司现下的生存模式,那么怎样在广告合规监管与行业发展生机之间寻找平衡点,便希望立法者、执法者拿好手中的度量衡。田姗姗律师/专利代理师Tel:021-50303225Email:tianshanshan@debund.com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效力认定新规下药品广告的合规审查“大龄”公司发起人出资责任的边界南钢股转僵局案: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分析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7月)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8层电话:(8621)52134900传真:(8621)52134911电邮:info@debund.com主页:www.debund.com大邦公益热线信息:热线电话:021-52134922咨询邮箱:gongyi@debund.com服务时间:工作日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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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8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0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03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04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05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二、最新案例01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第二批)02北京菌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处罚案一、最新法规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文日期:2023年7月3日7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其总结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以来的监管工作经验,强调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主体责任,明确检查工作制度化要求,提出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情形,强化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征求意见稿》根据现有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在试验机构检查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临床试验相关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研究人员依法依规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文号:2023年第86号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7月5日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制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神和原则,又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此外,《办法》还深入分析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异,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当前制定和发布《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3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号:国中医药法监函〔2023〕119号发文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日期:2023年7月18日为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医药标准管理,促进中医药标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了《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7月18日,中医药局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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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南钢股转僵局案: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分析

核心观点:如果股东之间并未通过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权利穿透进行特别约定时,法院不应将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变动纳入优先购买权的范畴并进而否定当事人对于这种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自3月以来,沙钢集团与上海复星集团、中信集团关于上市公司南钢股份(600282,SH)之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之争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该案于7月13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各方均期待着法院对类似的商业安排是否合法予以释明。南钢联合优先购买权之争简述2023年3月14日,上海复星集团与沙钢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南钢联合60%股权转让给后者,交易金额为135.8亿元。同日,上海复星集团向南钢联合的另一股东南钢集团发出了优先购买权征询函,南钢集团需在收到征询函30日内,就是否行使优先权回函。10多天后,中信集团通过旗下子公司注资南钢集团135.8亿元持有其55.2482%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南钢集团即宣布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此一来,沙钢集团收购南钢联合股权的计划落空。随后,沙钢集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上海复星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等。沙钢集团认为:在引入中信集团增资后,南钢集团作为南钢联合的股东虽然名字没变,但实际控制人变化,表面看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实际是第三方借壳南钢集团之名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南钢集团已非“彼”南钢集团,而是实实在在的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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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SHEIN和拼多多Temu的反垄断案,中国法院和反垄断局能管吗?

近日,两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反垄断诉讼[1]引发了媒体关注:拼多多旗下的Temu公司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起诉另一家由中国企业家创办的快时尚电商公司SHEIN,称其垄断制造商违法。看了报道和诉状,我发现虽然法律上有点难度,但拼多多Temu其实可以尝试在国内和对方进行反垄断博弈,今天就聊聊这个事情。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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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民企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入刑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例如,现行刑法仅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可以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这次修正案中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的犯罪扩展到了民营企业。草案明确,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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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苹果亚马逊的反假货协议违反《反垄断法》吗?

[2]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internet/2022-10-04/doc-imqqsmrp1446002.shtml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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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未经授权续写小说,法院会判不停止侵权吗?

近日,媒体报道称[1],网络作家“江山提笔”发现自己在起点连载的小说,被盗版网站照搬内容,但相比自己更新的245章,盗版网站已经更新到了1369章。他忍不住发声:“盗版网站的枪手这么卷的吗?”笔者想到一个问题,就本案中的续写部分,如果作者民事起诉维权,法院会怎么判?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这个问题,重点讨论如果续写部分质量高,读者反馈好的,法院会不会不判停止侵权,而允许其在支付版税的情况下继续发布?一、盗版网站哪些行为是侵权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的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发布作品及续作的盗版网站的行为至少侵犯了以下权利:1、发布原书的前245章内容。此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的标准为原书字数的稿费标准的若干倍,具体以法院视侵权的严重程度来确定。2、以原作者名义发布1124章续写内容,续写的内容至少使用了包括主角林浩在内的多个角色名称,且涉及原书的“诡异”主题,且依然以原作者名义发布。首先,此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其次,续写的内容使用了原书的部分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原书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所以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的标准包括:续写部分的获利,如果续写部分给原作者造成其他损失的,比如质量不高引发的声誉受损、文章内容抄袭他人内容或者损害第三人声誉的,也需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二、法院会不支持停止侵权诉讼请求吗?也许有读者会问:如果续写小说有一定质量,且使用续写者真名或笔名的,此时原书作者民事起诉续写者,法院是不是会判不停止侵权?就笔者对法律和相关案例的理解,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停止侵权。因为续写的小说肯定会用到原书的情节、人物名称、性格特征、角色关系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如果著作权人主张停止侵权的,法院就应当支持。但如果案情符合法律原则的情况出现,比如,比例原则,法院的立场可能有松动。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多有实践[2]。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这里可以参考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的二审判决,案情是江南使用了金庸先生多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创作了《此间的少年》一书,该书为情节与金庸小说无关,法院认定[3]:《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本案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该书再版,需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给著作权人。归根结底,知识产权是人为创设的权利,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不符,或者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法律给了法院妥协的空间。比如《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这会让这本有一定文艺价值的书不但无法再版,连库存的书都要销毁,二审法院经慎重考量,最终还是改掉了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照付,但停止侵权就被去掉了。当然,《此间的少年》一书虽然使用了金庸著作的元素,但情节上是和金庸著作无关,不能算续作。除了比例原则外,美国著作权法有转换性使用的规定[4],指使用人借用其他版权人作品,并在此作品基础上产生具有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的新作品,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用停止侵权。我国《著作权法》与之有关的规定为24条第2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续写作品要达到“转换性使用”要求的具有新信息、新美感、新洞察和新理解的新作品的难度较高,笔者很难想象出这样的案例。[1]https://www.sohu.com/a/700522448_120952561?edtsign=775E2C6D676FE431044B097EB5E94C65BD0F79DF&edtcode=dHh9FFtdHHNSSrQ3b9eG0Q%3D%3D&scm=1103.plate:280:0.0.1_1.0&spm=smpc.home.top-news5.5.1689483603025A5oXoZw_1467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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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 刑事打击“吃鸡”游戏外挂,哪个罪名更适宜?

据媒体报道[1],近日昆山法院判决了“全国最大“吃鸡”游戏外挂案”,二被告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但笔者检索发现,近年来涉及吃鸡”游戏(《绝地求生》、《和平精英》)外挂案至少有6起,案情相似,判决书均认定这些外挂避开或破坏了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但定罪却有两种:1、侵犯著作权罪;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这两种定罪,哪个更适宜。(以上有案号的判决书均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查到)先说结论,我的观点是: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准确,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更适宜的那个。一、对“吃鸡”游戏外挂不能温柔一点,民事起诉吗?如何打击外挂一直令各大游戏公司非常头疼,因为外挂的经营方式更像黑产,开发者是匿名的,外挂软件的运营域名和服务器通常是国外的,收钱也是个人账号,前文所述的“吃鸡”外挂,上下游间的结算居然用的是比特币。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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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简讯|黄佳德律师辩护的武威故意伤害案获定罪免罚

近日,由大邦律师事务所黄佳德律师辩护的甘肃武威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几经周折,终于以定罪免罚尘埃落定:一审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复核阶段,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阶段,法院判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黄佳德律师与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许浩广律师合作,于二审阶段开始接受委托,共同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先后开展了下列工作:阅卷,细致查阅案发经过录像;调查走访现场;申请重新鉴定;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到多家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走访、反映,并得到有关工作人员正面回应;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类案检索;就“诱因是否参与死因构成”开展专项研究等。生效判决中,虽然认定的“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仍有待讨论,但说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系公务行为”等观点,并最终以定罪免罚的结果结案。被告人未再上诉,该重审判决已生效。该案的办理,对“死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重要参考意义。最终能妥善解决,有赖于被告人的坚定、离不开律师的专业辩护,关键还有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耐心、敬业、担当。以下为重审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的节选:黄佳德权益合伙人/律师Tel:021-52134900Email:huangjiade@debund.com黄佳德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相关阅读点击以下标题即可跳转鉴定标准:“原则上诱因不参与死因构成”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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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7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简介大邦医药健康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谙医药健康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以及企业内部运作流程,能够为医药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大型著名医药企业,也包括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领域中的中小型及初创型企业。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生命科学及医药健康产业的主要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股权投资、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合规审查、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本期目录:一、最新法规0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0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0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0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0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二、最新案例01“九龙中药丸”特大假药案02“上海猫药案”一审宣判三、专业文章01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糊条款的理解(作者王骞)一、最新法规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文号:药监综械管函〔2023〕291号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文日期:2023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收货与验收;入库、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售后服务;附则共十章。该意见征求稿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nmpa.gov.cn)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文日期:2023年6月1日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科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定的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细则明确提出,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尊重和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并遵守科技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同时要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合法使用。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遵循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中国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技部在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逐步建立中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保护并利用好我国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http://www.most.gov.cn/)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号:药监综药管函〔2023〕313号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文日期:2023年6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有序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实施,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国家药监局决定开展中药材GAP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指出,要结合本辖区中药发展和中药材生产实际,遴选重点中药生产企业使用5—10种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重点品种。优先选择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或者其他中成药大品种作为重点品种等。督促重点中药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下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团队,结合中药材供应商审核,将质量控制体系主动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等。此外,《方案》对规范GAP标识管理作出规定。方案要求,参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指导中药生产企业自评符合GAP后可以按程序在中药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nmpa.gov.cn/)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文号:医保办发〔2023〕16号发文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发文日期:2023年6月16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办好为民实事,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模式,打通经办政务服务的堵点和难点,在便民服务上出实招,国家医疗保障局推出首批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推出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举措。具体为,一是减环节,提速医保转移接续。二是优流程,便利异地就医备案。三是优服务,便捷群众医保信息查询。四是一站办,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五是减跑动,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其中,《通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转移接续办理慢的问题,精简办理材料,取消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和转入地出具《联系函》两个办理环节,将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开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服务,方便群众线上申请、查询办理进度。(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http://www.nhsa.gov.cn/)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6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3日。《征求意见稿》包含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等六章。《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可能承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等法律责任,并以案例方式告知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建议中国境内年度营业额超过100亿元的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日期: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29日。《征求意见稿》涵盖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等。《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的专利,并可以披露其知悉的其他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在具体个案中,专利权人未按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在标准颁布后向标准实施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具体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samr.gov.cn/)二、最新案例1“九龙中药丸”特大假药案2023年6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发布该“九龙中药丸”假药案审判信息,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四百万元。2017年5月,陈某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生产药品“九龙中药丸”“九龍中药丸”。2020年6月,邓某等人受陈某安排,按照陈某所提供的“配方”将地塞米松,萘福泮片,对乙酰氨基酚片,保泰松等多种西药药物与建曲、茴香按一定比例混在一起用粉碎机打碎,混入面粉后制作成颗粒状药丸,然后将制作好的药丸装入“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袋子(每袋100粒,外加膏药两张)包装好,再按照50袋一提的标准用塑料手提袋打包。陈某将“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冒充中药,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绑定相应银行卡收取货款;陈某将买家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快递员,安排赵某等人将打包好的“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用车送至邮政快递点,以快递的形式发往全国各地。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生产、销售“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金额共计7362余万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陈某等人所生产、销售的“九龍中药丸”“九龙中药丸”中检出阿司匹林、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保泰松等化学药成分,但其对外宣传的原料成分为中药,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依法定性为假药。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四百万元。以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邓某、赵某等人)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2“上海猫药案”一审宣判2023年6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猫药案”公开开庭宣判,对被告人胡某艳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2017年底,因胡某艳养的一只布拉多尔猫患上猫传染性腹膜炎(猫传腹)后,她花上万元通过化合物交易网站从国外买了一些化合物给猫咪服用,前后花费20多万元后,猫咪得以痊愈。胡某因此有了制药的想法,实验成功后,遂委托企业进行生产。2021年4月22日,胡某艳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胡某艳与弟弟生产含GS441524化合物针剂,用以治疗猫传腹病,并以每瓶约1000元的价格向国外销售。胡某艳以公司名义与兽药生产企业签订协议,采取套用兽药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批文的方式,由该企业为其生产添加GS441524成分的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用以治疗猫传腹。同时委托他人在江苏南通将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公安机关认定,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海外版国内销售”部分系假兽药。该产品在国内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胡某艳被刑事立案后,与其关联的20多名企业负责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4月7日,胡某艳案件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月11日,涉案的其他药企及企业负责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6月30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胡某艳案件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胡某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弟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三、专业文章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糊条款的理解(作者王骞)(点击查看文章详情)科技部为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严谨、高效地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人类遗传资源是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和信息基础,是揭示人类生理机制与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分布规律的基础资料,是一种关涉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从科学发现、技术研发或商业活动任一角度观察,目前生命科学都属于进展最活跃的创新领域,同时它也与人类个体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和人类社会的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大主题关系密切,最近三十年来持续的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公众的忧虑。面对快速进步的基因科技,大多数国家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立法都保留适度的司法解释弹性空间。虽然相对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可操作性方面有显著优化,但是笔者认为其目前仍然存在部分模糊条款,给监管对象的合规工作造成困惑。本文旨在讨论对医药机构合规实务而言,仍存在模糊之处的两个重要条款,一是第十二条为认定外方实际控制所使用的“重大影响”一词的含义;二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安全审查的范围。6月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6月)点击图片查看文章详情5月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5月)点击图片查看文章详情4月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4月)点击图片查看文章详情3月大邦医药健康法律资讯(2023年3月)点击图片查看文章详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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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糊条款的理解

前言科技部为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严谨、高效地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在坚决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切实放开的总体思路,优化了行政许可和备案范围,强化了制度可操作性,相关人士普遍认为是医药行业的一项重大利好。人类遗传资源是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物质和信息基础,是揭示人类生理机制与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分布规律的基础资料,是一种关涉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从科学发现、技术研发或商业活动任一角度观察,目前生命科学都属于进展最活跃的创新领域,同时它也与人类个体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和人类社会的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大主题关系密切,最近三十年来持续的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公众的忧虑。面对快速进步的基因科技,大多数国家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立法都保留适度的司法解释弹性空间。虽然相对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可操作性方面有显著优化,但是笔者认为其目前仍然存在部分模糊条款,给监管对象的合规工作造成困惑。目前在互联网上已有不少医药、法律行业人士针对《实施细则》,从政府的监管能力、力度和具体措施等角度进行了解读,笔者对此不再置喙,相信医药行业机构一定会充分理解和利用《实施细则》促进我国医药创新事业发展的新规则。本文旨在讨论对医药机构合规实务而言,仍存在模糊之处的两个重要条款,一是第十二条为认定外方实际控制所使用的“重大影响”一词的含义;二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安全审查的范围。本文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意见,但愿本文能为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带来有益的启发。一、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时代背景在展开法条讨论之前,让我们先简要回顾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立法背景和简单介绍当前科技行政执法新动态。1997年,我国现代遗传学奠基人之一谈家桢院士(学部委员)上书中央,建议保护我国遗传资源。从1998年出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之后20余年,立法机关与国务院不断制定和完善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包括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主题在内的生物安全被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冠疫情更是凸显了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的紧迫性。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物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该法第六章对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制。我们在理解和遵守《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时,不仅应当深入体会《生物安全法》和《管理条例》这两个上位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更应当注意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自觉维护国家生物安全,这既是宪法对每一个中国公民要求的义务,也是医药机构合规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涉及的诸多领域,我国已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一体推进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工作格局。由此看来,我们不应低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部(委)际协同配合执法机制的决心和能力。事实上,科技部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就广泛征求了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内的机构和专家意见[1]。目前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执法数据资源方面,202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数据局(该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由此可见,科技部行使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所需行政和数据资源并不限于本部门,医药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备案时切不可心存侥幸。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界定外方实际控制所使用的“重大影响”一词的含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界定“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时列举了四种情形,分别是:(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兜底条款(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容易理解,情形(一)规制的是一般公司治理意义上通过股权、财务结构获得的实际控制;情形(二)不仅涉及股权、财务结构而且叠加决策、管理因素导致的“重大影响”;情形(三)则更进一步,在不考虑股权、财务因素的条件下依然可能认定外资在境内机构中拥有因“重大影响”形成的实际控制权,影响因素还包括除决策、管理因素之外的“其他安排”。显而易见,科技部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问题上,采用了远比公司治理意义上宽松的标准来界定实际控制,也就是说,非外资控股的境内企业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针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目前相关人士多数认为除外资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会被明确认定为外方单位之外,“重大影响”的含义仍未清晰。笔者认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科技部对产生实际控制的“重大影响”的认定可能会参考国务院其他部委制定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规定,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1月公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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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扎克伯格窃取哈佛大学信息如果发生在国内,他会被刑拘吗?

近日,人大毕业生盗取学校系统的个人信息创办网站被刑拘一事成为媒体热点,而美国脸书公司创始人扎克伯格当年也对哈佛大学系统曾做过类似的事情,居然没事,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扎克伯格抓哈佛信息的事如果发生在国内,他会被刑拘吗?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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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猪企签互不挖人公约,头铁不怕百亿反垄断罚款?

据媒体报道[1],生猪养殖巨头牧原集团日前宣布,其联合温氏、双胞胎、正大等行业巨头发起行业互不挖人公约:“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看到这个新闻笔者不禁倒吸了一口冷气,因为这个公约有《反垄断法》违法风险,可能导致高达几十亿乃至数百亿的罚款。《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牧原集团旗下上市公司2022年的营业额[2]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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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丨本所两位律师在上海律师辩论大赛中荣获佳绩

东方既白、浦江两岸:三十二支队伍同场竞技;一百六十位选手际会风云。法律案例、社会话题,思想如梭,纵横捭阖,坐而论道、雄辩滔滔。2023年6月18日,上海律师辩论大赛落下了帷幕。上海大邦的孙建、李哲两位律师屡创佳绩,分别获得单场“最佳辩手”与全系列“十佳辩手”称号。本次大赛自2021年11月开始启动筹备,历经疫情影响,于2023年3月25日重燃战火,上海市16个行政区所辖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公司律师、特邀会员共组建32支队伍。每支队伍5名队名,上海共有160名律师辩手先后亮相。上海大邦选派孙建、李哲两位律师参与徐汇区辩论队的选拔,两位律师分别入选徐汇二队和徐汇三队。巧合的是,两位律师都作为各自队伍的三辩,负责总结陈词。孙建律师所在的徐汇二队小组出线进入16强,个人获得单场“最佳辩手”;李哲律师所在的徐汇三队小组出线后经过淘汰赛进入8强,个人荣膺全系列“十佳辩手”。孙建律师李哲律师大邦两位律师在本次辩论赛中展现出良好的辩词演绎和机敏的临场反应,体现了扎实的论辩基础和技巧,呈现出青年律师的拼搏精神以及谦逊儒雅的精神风貌。两位律师与徐汇辩论队的其他队友团结互助、奋勇争先,全方位、多角度展现了徐汇律师激情澎湃、积极向上的的优秀风采。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