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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地名风险

王海川 大邦法律评论
2024-09-02

最近的一宗商标注册申请案例中,我们代表客户提出了“莱斯特瑞兹”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商标局的审查结果认为,该标志中的“莱斯特”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过检索,商标局所提及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是英国城市莱斯特(Leicester)。这座城市位于伦敦西北约144公里处,拥有约30万人口。尽管这个城市因英超球队“莱斯特城”而为人所知,但相信大部分中国人没听说过这个城市。该案例也提醒我们地名风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经常遇到。本文结合我们的过往案件经验及检索结果,探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地名风险。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然而,对中国地名的限制并不仅限于县级以上的地名。即使未使用县级以上地名,也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被驳回。例如,在贝壳类动物商品上申请商标包含“阳澄湖”三字,该商标有可能因为会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被驳回。此外,一些具有特定历史事件的地名,如西柏坡,虽非县级以上地名,但也可能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除了正式的行政区域名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还可能涉及地名的简称、别称、拼音或近似标志等情况。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对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简称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列举了典型的禁止情形,比如“皖WAN”。根据此逻辑,商标局认为简称与正式名称一样,应被禁止。但值得注意的是,“皖”通常仅用于安徽省的简称,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而诸如“京”、“鲁”、“晋”、“辽”等省份简称在日常用语中具有多重含义,显然无法完全禁止在商标中使用。因此,对于类似江西省简称“赣”、上海市简称“沪”、湖北省简称“鄂”等指向性十分明显的地名简称应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然而,在商标局网站上的检索显示,仅含有一个“沪”字的商标申请有17个,其中5个已获得注册。最近一个获得注册的时间为2023年4月。对于其他被驳回的商标,我们猜测其被驳回原因可能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从这里可以看出,商标局的审查尺度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

 

除了地名简称,还存在地名别称,例如广州别称羊城、成都别称蓉城、重庆别称江城或山城。经检索,已经注册的“羊城”商标有73个、“蓉城”商标有16个、“江城”商标有18个、“山城”商标有105个。从该情况看,对于地名的别称,商标局的审查尺度相对宽松,倾向于认为不构成地名。然而,仍有大量的“羊城”、“蓉城”、“江城”、“山城”商标被驳回。除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外,不排除其中一部分驳回原因包括认为这些别称也属于地名。此外,鉴于商标局采用个案审查的原则,之前已批准的地名别称商标注册不代表今后类似注册也能获得批准。

 

关于地名的拼音形式,我们曾代理客户申请过“TAIAN TABLE”商标,但商标局认为其中的“TAIAN”是泰安的拼音,从而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然而,并非所有县级以上地名的拼音都被禁止。2021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此的解释为,标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于与地名近似的标志,也是商标申请中经常遇到的风险。我们曾代理客户申请过“水丽”商标,但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丽水市的地名相似,因此予以驳回。我国目前有超过三千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因此客户设计的商标与县级以上地名相似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也有可能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即虽然标志与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商标近似性的审查依赖于主观判断,经常出现审查尺度前后不一的情况。例如,在商标局数据库检索发现,虽然“安泰”是也是将地名的字序颠倒,目前已经成功注册的“安泰”商标高达110个,另外还有11个“安泰”商标已经初审公告。

 

地名是商标注册中不可忽视的风险,我们在代理客户申请商标之前通常会进行相应的地名检索。虽然由于商标局审查尺度的原因,该风险无法完全避免,但必要的地名检索仍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方面的风险。


王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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