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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被同学杀害 能够保障法官安全的不是死刑?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21年1月12日,早晨,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某985高校分校区内的教工宿舍区某苑某栋地下车库内,发生了一桩故意杀人案。 此案的死者,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周春梅,1976年生,湘西龙山县人,苗族,育有二子,其中的小儿子,还不到3岁。 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周春梅被杀害现场当场被拘捕的疑凶,叫向慧,是周春梅的龙山老乡,也是周春梅的初中同学,土家族。 与周春梅法官有过两次法务接触的史建权律师得知后表示,“周春梅法官,是很好的一个人啊!不仅法学素养高、审判能力强,而且无论对原告、被告还是双方代理律师都温和有礼,跟她打起交道来如沐春风,我想不通,这样一个女法官,怎么也会遭人毒手杀害?!” 犯罪嫌疑人和死者是老乡,同学,直到湘大也是同学,只是所学专业不同,凶手是学工程机械专业的。因凶手在长沙一家公司,与公司副总产生矛盾,而且是凶手的问题,在纠纷中持械把这位副总打成轻微伤,被公安对其行政拘留,公司也将其除名。因此而不服打官司,一审输了,二审也输了,直到要求再审。为赢官司,凶手找这位法官同学要她帮忙,法官同学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错,不跟他帮忙,凶手因此而怀恨在心,动了杀机。凶手将死者堵在机库里,持刀刺向死者头部、喉部,当场将这位女法官杀死,被现场人控制报警抓获。” 1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官方微信发布警情通报,民警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向某(女,44岁)控制。经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某某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己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周春梅的公开简历显示,周春梅,1976年1月生,苗族,湖南龙山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湖南省高院2016年5月的一份任前公示显示,周春梅由湖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拟提请任命为湖南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中国审判》曾刊文介绍时任湖南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的周春梅的先进事迹,2014年全年办案数位居全院3个民事审判庭第一,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且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闹访,无一因过错被发回改判,因为工作表现出色,周春梅曾被评为湖南省高院2014年度办案能手。 周春梅被誉为“善用法理,准确衡平”。如何既快又好地办理民事案件,让当事人信服司法?周春梅总结了32字诀:信守程序、明辨是非;善用法理、温情司法;准确衡平、中立公正;疏导调解、案结事了。 来源:根据《中国审判》 布鲁斯旅行者(作者:蓝调旅行者)综合整理

采访对话


方弘:有法律人士认为杀法官、杀警察在历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是死刑,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也将面临死刑? 王绍涛律师:警察、法官、检察官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些暴力直接指向了检察官、法官、警察,当然国家法律是要严惩的。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作为被受害人的时候,其实也有多种情况,有一些就像本案中一样,是跟被害人的职业有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报复,受到了暴力侵害,当然要从严惩处。 如果是另外的情况,检察官、法官、警察的被害跟被害人的职业完全无关,比如说婚恋上的纠纷,邻里之间的纠纷,或者是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即便被害人有法官、检察官或者是警察的身份,实际上和是否应该判死刑关系就不大了。甚至如果是婚恋纠纷、邻里纠纷或者其他的一般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当中,恰恰是应该要少杀慎杀,一般都不判处死刑的。 所以,不能够一概而论的说杀法官杀警察多数就是死刑,不能这么来看。 但是,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这些报道属实的话,犯罪嫌疑人向某首先面临的可能就是死刑。故意杀人在世界各国都是从重惩处的一种犯罪。我们国家的《刑法》一般对刑期的排列都是从低到高,唯有暴力犯罪,特别是故意杀人这种犯罪,就是从高到低来排列,首选就是死刑,从死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这么排列的。 在适用死刑的时候,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可以适用死缓,这就需要考虑被害人有没有过错,双方纠纷有没有需要斟酌的地方。比如他们私人之间有一些怎样的纠葛,要综合去做判断。 本案当中,因为嫌疑人要求周春梅法官办事,周春梅法官坚持了原则,没有为她去打招呼、斡旋案件,从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嫌疑人向某的主观恶性极其恶劣,犯罪的后果又极其严重。这就是适用死刑中的原则即罪大恶极,而罪大恶极有可能直接判死刑立即执行。 方弘:《中国审判》曾刊文介绍周春梅的先进事迹,其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且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闹访,无一因过错被发回、改判,因为工作表现出色,周春梅曾被评为湖南省高院2014年度办案能手。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好法官居然因为拒绝打招呼被杀害,法官拒绝听从打招呼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吗? 王绍涛律师:如果不是这个案件,我们真没有听说过周春梅法官,而因为发生了这个案件,周春梅法官的这些先进事迹一一展示在我们的面前。在现实的司法环境当中,有不在少数的一些法官确实给人的感觉是不那么让人信服的,甚至于态度生硬,给人一种拒人千里之外,让人不太舒适的感觉。 而因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周春梅法官背后的故事揭示出来以后,像这样的法官,我们应该向她致敬,这种法官应该大力宣传,不仅仅是在法院系统、司法系统,应该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知道真正的、有温度的法官是这样的。我觉得我们对她的这些评价、致敬,来晚了,应该大力宣传,这才是法官的标杆。 方弘:本来拒绝打招呼是任何一名法官的职责也是本分,但是一些人觉得案件一旦判下来,不如当事人意了,都会觉得法官一定是被打招呼了。这也是为什么正直的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却无法接受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在人民大众当中的权威性,以及它公平正义的形象,其实还远远没有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树立起来。 王绍涛律师:所以,这个时代往往是在和常识去争辩、去博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跟案件无关的人都不应该去影响一个案件的正常处理。只要去打招呼,影响案件的走向,都是极端不正常的。而且这也是中央政法委刀刃向内,查处人情案、金钱案等不正常的这些交易和案件的初衷。 所以,周春梅法官能够拒绝听从打招呼,这完全是非常正面、非常值得称道的形象。但是,确实就有一部分人,总觉得案件都是要通过人情甚至于金钱才能够得到妥善处理。正是这些不正常的现象相对普遍,让老百姓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所以,现在中央政法委开始清理政法队伍,刀刃向内就是政策基础,非常有现实的必要性。 方弘:尽管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某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杀法官的案件发生频率并不低,死刑其实也并不能够保障法官的安全,您觉得法官的安全该怎么来保障呢? 王绍涛律师:其实,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案件而落入一个误区,总觉得要把法官层层保护起来,在外面套上层层的盔甲,完全不是这样。这不是在外面套盔甲的问题,而是如何真正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真正让案件案结事了! 实际上,周春梅法官就是在遵循这样的原则。发生这样的案件是极其偶然,极其不正常的。这种事件要完全杜绝,其实是不太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有一些强迫症的人,今天如果不是周春梅法官,也可能是其他人,没有任何理性,没有任何理由,她不按照正常的思维去解决问题或者判断问题,就是一根筋,进入那个境界以后就再也出不来了。如何与人相处,甚至如何与自己相处,或者跟自己和解,跟周围的人和解,跟这个时代和解,有些人做不到。 方弘:我们不敢保证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当事人的心理都是健康的,但是她想通过同学和老乡的关系来左右司法的审判,这种想法其实是很有普遍性的。可能主要在于司法的形象,尤其是这种公平正义、独立审判的形象还需要完善。 王绍涛律师:公平正义的形象如何去完善,如何去建立?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是最为安全的,不需要层层的盔甲,层层的保护,如何做到?其实恰恰是本案的被害人周春梅法官总结的32个字的字诀,完完全全的解释了司法权威该如何去树立。 1、信守程序。周春梅法官32个字的字诀,前4个字就是“信守程序“,她把程序的公正排在第一,这是非常难得可贵的。 2、善用法理。后一句“善用法理“,这是很多司法案例当中很难感受到的,有条款就按条款判,没有条款就不知道怎么来解决纠纷了。 3、温情司法。后面“温情司法“,在司法当中当事人能够感受到程序、法理、温情,这样的法官是非常难得的。 4在下面“准确衡平、中立公正“,作为一个法官是应有之义。 5、最后“疏导调解、案结事了“周春梅法官是把案结事了当成她办理一个案子的终极目标,而不是按照法条判决完就完了,至于事后是多大的矛盾,还有解决不了纠纷跟她无关。 “要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要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如果真正按照周春梅法官这32个字的字诀去践行,就完全可以做到。在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情况下,法院包括法律的权威、公平、正义的形象也就建立起来了。如果真正的践行了这32个字的字诀,实际上司法就真正达到了一种和谐,社会的和谐。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题为《凶徒的卑劣动摇不了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的文章。文中称,正直的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脊梁;践行法治,离不开挺得直腰杆的法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的确,如何杜绝司法队伍中个别害群之马毁了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形象,也间接连累了像周春梅这样的好法官? 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除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还需要有力的监督,比如,党外监督、媒体监督等。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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