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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亡故女友供养父母 “准岳父”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因其非亲生拒赔

苏宁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苏宁律师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度

侵权责任法优秀律师





案情




2017年9月13日晚,成都市大邑县城市绿洲小区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冲上了人行道,将推行自行车至此的王正昌撞倒在地后又猛烈撞向小区外墙及消防设施。70岁的王正昌重伤送医后,于次日不治身亡。
王正昌迟迟未归,“儿子”郑冬着急了。“以往他出门转路,最晚八九点就会回来的,但当天他一晚上都没有回来。”郑冬向辖区派出所以老人失踪报警。
第二天,郑冬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交警在前一夜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是一名老人,很可能为其“父”,但已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这一消息得到证实。
郑冬难以接受这一事实:“他身体是很硬朗的,这么多年也没有生过什么病。”
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小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正昌无责。
而后,在处理完“老父亲”的丧葬事宜后,郑冬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不过,这一事发过程清晰,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在诉讼过程中却一度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称,王正昌的爱人以及独生女儿均已经死亡,而郑冬与王正昌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属,且并非合法收养关系,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郑冬确非王正昌儿子,但为何以“父子”相称?
2000年,23岁的郑冬经人介绍,与王正昌20岁的独女王静相识,两人确认为恋人关系。郑冬介绍,在确定关系后,他和女友感情稳定,相处过程中,双方都时常去往对方家中,对各自父母的称呼也开始从“叔叔阿姨”转变为“爸妈”,并已经开始筹备结婚事宜。
“她可以说已经是我的未婚妻了,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查出了白血病。”郑冬介绍,2002年,女友王静因突发持续高烧入院治疗,经大邑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且病情发展迅猛,确诊不久后便不治离世。
王静是家中独女,彼时,其母刘建琴已年过50,在家中做裁缝,父亲王正昌在大邑一煤矿厂上班,即将退休。一家人居住在大邑县城旁的晋原镇大树村的两层自建房。“老人年纪都大了,她是个独生女,就很放心不下老人。”郑冬介绍,“所以当时我就说她不能尽孝,我就代她为父母养老。”
2003年,郑冬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并将户籍从安仁镇迁移到了晋原镇大树村(现大邑县大安路288号),“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儿子。”
而后郑冬承担其了对两位老人的供养责任。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
郑冬介绍,“母亲”刘建琴是在女友去世后的2004年因肝癌晚期去世的。“当时对于我父亲(王正昌)和我的打击都是很大的”,直到2005年,自己结婚成家,大家的情绪才算缓过来。
郑冬说,结婚后,自己在家里开起了桶装水送水店,父亲也从煤矿厂退了休。“我在外边送水的时候,他就在家帮我看店。”老人怕他经济周转不过来,还将大半的退休金给了自己。
梁玉彪是王正昌多年的邻居,也是郑冬所述《抚子协议书》的见证人,其介绍,郑冬为人老实,多年来确与王正昌生活在一起,且一直没有外出务工,“他们是同一屋檐下生活18年,同一锅里吃饭,两个老人的后事都是他在办的。”
来源: 红星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郑冬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成为此案的庭审焦点。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哪些人有权获得?


苏宁律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或者精神抚慰金这一类的赔偿金,通常是由法律上所认定的近亲属来获得。这个近亲属在法律当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基本上和继承案件当中的继承人顺位是相吻合的,第一顺位是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第二顺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方弘:也就是说其实郑冬还不属于这些法律规定的人?


苏宁律师:对,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女婿或者儿媳是具有获得遗产的资格的。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比较特殊的是郑冬和他所谓的爱人其实没有举办婚礼,还是处于未婚的状态。所以,这个情况和一般继承法上的规定是不太相同的。


方弘:在情理上郑冬是一个非常尽职尽责,很孝顺的“女婿“,他对老人家就像对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可能有一些亲儿子都没有对自己的父亲那么好,尽了这么多的义务。但是,最终法律上似乎又不保护这样的行为,显然也就伤了像郑冬这样的好心人或者有好品德的人的心。本案当中郑冬是否真的没有办法获得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苏宁律师:不一定。虽然,目前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确定郑冬本人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权利。但是,从道德品质上来讲,郑冬是一个具有非常优良品质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民法原则可以进行适用。就本案来说,我认为根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大原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郑冬的主张进行相应的支持与维护。


方弘:您所指的原则具体是民法的哪一项相应原则?


苏宁律师:除了法律条文之外,再往上的一层框架当中,有所谓的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就是一种框架性的大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穷尽法律规则之后,当事人的权利仍然得不到救济的话,可以依据这一大原则,赋予当事人获得相应赔偿权利的主体资格。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和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为此,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于2019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然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法律最终通过民法当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来适用到本案这个案件当中,这样的结果其实也保护了像郑冬这样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12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工作。据了解,这其中就有关于婚姻家庭还有继承编的一些亮点比如说其中就明确了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应当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样的一个解释如果用在本案当中也是对郑冬比较有利的,您怎么看《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苏宁律师:目前,即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其实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范。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我们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之后,同时又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这一项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无论其是否拥有劳动能力或者是否缺乏生活来源,都应当适当的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这其实就是酌情考虑扩大了分得遗产的主体范围,也就是再进一步的保护个性条件下,类似于本案中郑冬这样的当事人。


他们可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获得相应的权利主张。按照现有的法律来说,由于法律当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司法机关充分的去运用法律智慧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的这些权利已经被明确的记载于法律规则当中,而不需要法院再对法律原则进行应用了。所以,我们认为是在立法上面的一大进步。





结语



现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中国已经进入了老年人社会。有新闻报道,80多岁的老人把自己的房产给了楼下的水果摊摊主。类似这样让大家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其实就凸显了现在很多老年人没有人赡养的一种状况。这样一个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这个案例最终适用民法原则性的规定来进行判案,其实也是鼓励更多的人能够去关爱老人。
生活和法律也是公平的,付出了就会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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