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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劳荣枝法援律师做法很不妥 公共案件更要保障程序正义

邓学平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邓学平

知名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于近日在福建厦门落网,或让“与绑匪男友法子英5年走过9城,制造3起命案”彻底告破。随着厦门警方将劳荣枝移交江西南昌警方,“劳荣枝案”再起波澜。 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通过官微通报称,劳荣枝拒绝家属为其请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目前,警方已协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指定律师已开始开展工作。 此前,据澎湃新闻报道,受劳荣枝二哥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决定作为劳荣枝的辩护人代理此案。12月11日,吴丹红前往劳荣枝拘留证显示的羁押所——南昌第一看守所会见劳荣枝,未能成功会见。 12月12日中午12时48分,南昌市公安局通过官微发布通报称,为保障劳荣枝法定权益,办案单位第一时间告之其可聘请律师。 通报称,劳荣枝于12月11日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希望家属摆脱阴影;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 警方为充分尊重劳荣枝本人意愿,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协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12月12日,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师已对劳荣枝进行法律援助。 吴丹红认为,劳荣枝所涉案件,媒体已有太多报道,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劳荣枝现阶段仅是“犯罪嫌疑人”,她具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有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即使十恶不赦,这些基本权利都不能剥夺。 12月12日,继南昌警方发布“劳荣枝拒绝亲属为其请律师”消息之后,吴丹红再次通过认证微博提出质疑:南昌警方称劳荣枝羁押在南昌一看,并白纸黑字给家属发了《拘留通知书》,但其11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去南昌一看,南昌一看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均告知,系统查无此人。且劳荣枝从未被关押在那里(有录音)。 劳荣枝二哥称,12月11日,他和吴丹红律师一起到了南昌。会见未果。时隔一天,南昌警方便回应系劳荣枝拒绝亲属为其请律师。 近日,劳荣枝家人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在网上引发关注,截取部分内容如下: “今天看了媒体对法援律师的采访,他说开庭结束后,我们表示感谢,这是对法援律师最大的认可。作为劳荣枝的家人我们表示很震惊。给你发信息,是因为打你电话你不接,没有办法,只有夸你,你才速回。这不是我们心里话!从你接受法院指派为我妹妹劳荣枝辩护到今天,我们对你们没有一点点的感谢。 在法庭上妹妹说了句:开始我很抵触律师,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 我们听到妹妹说这句话很吃惊。陈通华律师、王国强律师你们在总共16次会见我妹妹的时候,竟然不告诉我妹妹你们是法律援助律师?是在瞒着她吗? 我们家人以前打你电话,想见你,和你谈谈我妹妹,你从来不给我们见。你还说怕泄露案情,我们见你是想打探案情?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可以见家属么? 为什么家属从来没有看见,你在开庭的时候辩护,我妹妹说被法子英胁迫、被性侵你为什么不说?公诉人出示证据劳荣枝48份连续的疲劳审讯,你反对过么?劳荣枝在庭审中也提到,她在连续审讯之后,嗓子哑了,你们就帮她申请了咽喉含片。你作为律师应该知道,如果疲劳审讯是属于违法的。你给她申请咽喉含片,是想接着审讯么? 最后,我们全家想对陈通华和王国强律师说,麻烦你抓紧会见我妹妹劳荣枝,告诉她我们作为劳荣枝的家人希望她可以解除你们的委托,也希望你们可以主动辞去劳荣枝辩护律师,也请你不要接受采访说劳荣枝家人感谢你,毕竟我们人在外面可以看新闻。” 综合封面新闻等媒体报道整理



采访对话


方弘:之前有媒体报道,劳荣枝拒绝家属为其聘请辩护律师,而是需要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而家属以及劳荣枝开庭的表现却表明他们对法援律师并不满意,并且没有聘请法援律师的意思。法律援助律师和家属聘请的律师对于维护被告人或劳荣枝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呢? 邓学平律师:总体上是有影响的。因为家属聘请律师,一般会聘请自己想要的律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去介入这个案子,说明他对这个案件本身有兴趣。另外,在市场上大部分的案件委托都是要支付费用的,也就是说律师的工作是有激励机制的。 法援律师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这种指派有一定的随机性,指派某个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接受了,那就是这个律师。也就是说律师不是当事人自主选任的,当事人只是被动接受。法援律师在经济激励方面,也不如聘请的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本质上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会给法援律师一定的援助,但援助的金额相对比较小,都是象征性的。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委托人施加的压力,也没有委托人给的经济上的激励,一般在敬业度方面肯定比家属自行聘请的律师要稍微弱一些。我说的是总体情况,不排除有法援律师工作是尽职敬业的。 但是从制度层面来说,我们国家也好,包括其他的国家都实行的是委托辩护优先的原则。首先要赋予家属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只有在家属不委托的时候,才把法律援助律师作为一种保障和兜底机制。如果家属不委托,比如说经济困难或者家属没有意愿委托,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政府指派律师,这是一个补充和兜底,不能反客为主。 现在变成家属要委托辩护律师,结果办案部门表示已经给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导致家属没有权利、没有办法来自行委托律师,这样做显然是不对的,违背了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本意和初衷。 方弘:劳荣枝家属说他们无法见到法援律师,甚至开庭都没有接到通知,辩护律师见被告人家属及时沟通情况,在我们看来是必须的,但是两名法援律师没有沟通也没有见面,这种做法合法吗? 邓学平律师:明确的法条规定可能没有,但这显然是不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或者职业规范的。至少这不是一个很敬业的表现,法援律师可能觉得自己辩护人的身份不是取决于家属的委托,而是官方指定的,所以不需要与家属见面,不需要跟家属沟通案情。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委托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本人,也包括他的近亲属,但是近亲属本身就有独立的委托权。而且律师介入以后,将劳荣枝的相关的情况、生活情况,比如说涉及到哪些罪名等等跟家属做一个沟通,这是人之常情,一般的委托律师都会做这些工作。因为,这些工作都是最基本的保障委托人知情权的。 毕竟这是个市场行为,家属委托律师是要支付费用的,委托人让律师报告一下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的生活情况、思想状况、身体状况,或者说律师对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是做罪轻辩护还是做无罪辩护,包括无罪的一些主要理由,这些问题只要在不涉密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跟家属沟通的。 有一种说法是律师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不需要对家属负责,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只有当事人的利益立场和家属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这样的说法才有意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家属的立场立意和当事人是一致的,毫无疑问,劳荣枝也好,劳荣枝家属也好,都希望劳荣枝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在双方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说只为当事人负责,不为家属负责,我觉得这个说法不成立。 方弘:“你说你们和劳荣枝的交流永远是一个宗旨,就是要正确面对自己的犯罪。”法援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其 “不断说服劳荣枝实事求是描述案情”,法援律师或者辩护律师的作用意义应该是什么?有人认为劳荣枝罪大恶极,律师不该给她辩护,法援律师介入还事实真相,有何不妥? 邓学平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只是说他取得辩护权的方式是官方指定的,是法律援助的,但他的作用和角色跟家属委托律师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他都是辩护人。我们国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不能告发当事人,如果这样做,不仅是违反职业伦理,甚至是违法行为。 因为,律师这个角色在法庭这样一个三角构架里,站在公诉机关的对立面,作用是限定好的。 有些网友说这种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不应该辩护,其实其自己设了一个结论,就是罪大恶极,这几个字是怎么得来的?是先假定被告罪大恶极,还是说经过一个公平的审判来确定他是否是罪大恶极?很多网友在逻辑上犯了错误,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参与鉴定的过程,看被告到底是不是罪大恶极,如果其罪大恶极,要对哪些行为负责任?比如说这个案子当中法子英可能有7条人命,那么这7条人命是不是每一条劳荣枝都一定要担责任?如果要担,担的是主责还是次责?责任大小到底是多少? 这些需要一场公平公正的审判来进行准确的理清。律师的工作是参与理清的过程,来界定被告是否罪大恶极,只有这个过程做到尽可能的公正,最后得出的结论才可能令人信服。 方弘:确实,所以在一个人没有最终被法院定罪之前,我们都不能把他(她)看成一个罪人。不管是法援律师还是辩护律师,在案件当中作用并不是要去还原真相,或者说主要的目的不是要了解案件的事实到底是什么,最重要的目的是给被告人做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辩护,这是他们的目的。如果从这个目的来看,劳荣枝法援律师的一些表述显然就有不妥了。 邓学平律师:对,很不妥。比如说要让劳荣枝客观面对她的罪行,这个工作是警方的工作,不是律师的工作,律师的存在不是干这个事情的。另外,不断的说服她如实描述案情,如果把“不断说服”这几个字去掉,只是说让她如实描述案情,这本身没什么问题。职业律师如果遇见当事人,当事人会问面对警方审讯该怎么说?律师的一个标准回答就是实事求是得说。因为律师不可能教唆当事人作伪证,但是也就到此为止了,告诉当事人如实向警方供述案情就够了。 但是,如果加了一个缀语,说是“不断说服”,那就有一点过度了。因为“不断说服”,实际上是在替警方做侦查取证工作。可能警方审讯的时候拿到的供述不理想,让律师帮忙做工作,因为当事人更信任律师,会天然的认为律师是在帮他(她),利用这种信任关系,去做思想说服工作,让当事人按照警方希望的内容去供述,那显然违背了一个律师的基本角色定位和职业伦理,其援助对象不是当事人,成了办案单位了。律师是没有义务或者说不应当去积极追求让当事人配合警方,一定要做出警方希望的口供的。 方弘:也就是说即便律师介入,他了解这个案件的一些真实情况,也不应该像公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去透露,这个也不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邓学平律师: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律师的会见是不被监听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为什么不被监听?就是为了创造一个相对封闭的、安全的空间,让律师和当事人能够推心置腹的交流。而这种交流的成果,如果律师转过身就马上告诉了警方、检察官,这个不被监听的制度不就落空了吗? 律师是应当为当事人保密的,当然这个保密有例外,我们国家《律师法》也有规定,比如说当事人可能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的时候,律师应当报告。因为,这突破了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底线和法律底线。 但如果像法子英这个情况,他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了,而且人也被控制了,也就是说他的人身危险性已经被消除了。这种情况下法子英跟他律师讲的内容,他的律师不应该违背法子英的意志,私自向警方报告。律师应该怎么做呢? 报告之前,应该先征求法子英的意见,如果法子英同意,可以把材料交给警方,没问题,因为经过他本人的同意或者干脆告诉法子英,他可以自己向警方来讲这些事情,法律上有个情节叫自首,构成自首对他本人也是有利的,并且也是他自主意志的表示。他自己向警方讲一些警方尚未掌握的情况,这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法子英跟他的律师讲了一些情况,律师没有征求法子英同意,就直接把这个材料交给警方了,这形同控告、检举、揭发自己的当事人。 律师的职业伦理,除了这些宏观的东西之外,还有一个异于普通人的能力,就是对当事人的忠诚、保密的义务。身为某个人的律师,要从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来发表言论。 方弘:劳荣枝家属说要解除法援委托,自己聘请,但是又只能通过目前的两名法援律师和劳荣枝交流,重新委托律师不需要劳荣枝本人同意吗?如果两位律师不能传达这个意思,该怎么办? 邓学平律师:这个问题很棘手。因为劳荣枝人身自由被限制,她在羁押状态,家属见不到她,其他人也见不到她,只有她的法援律师、公检法的办案单位可以见到她。家属是有权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给律师一次会见劳荣枝的机会,拿到家属的委托书,拿到相关的会见材料以后,看守所至少应当保证劳荣枝跟律师见一次面,由劳荣枝当面向家属委托律师说明她是否愿意委托。 如果当面拒绝委托,那无话可说。如果劳荣枝同意委托,就应当让法律援助律师退出,由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 这个案子因为社会关注度很高,我一直持有一种立场,就是越是公共案件越要保障程序正义,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法治教育和普及的作用,比整天做一些节目,讲一些法条管用得多。这样一个每个人都在关注的案件,何不把它作为一个生动的法制课?把程序正义做完整,整个庭审让老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来伸张正义? 如果整个案件证据没有问题,适用法律没有问题,民意是支持司法机关的,没有必要因为这个案子敏感、关注度高,就不允许家属自行委托律师,就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这样反而让人生疑,质疑这个案子是不是有问题,证据是不是有问题?如果证据有问题,最后的判决也是经不起推敲,经不起检验的。 舆情的胜利只是一时的,只有法治的胜利才是永恒的!因为法律是不变的、是稳定的,可能几十年都不变。必须让法律的权威得到落实,在一个公共案件当中,让大家都觉得这个事情是按照法律办的。任何的因素,不管是舆情也好,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好,最终看到的是法治在主导一切。这样的话这个案件对于公众、对于整个国家,它的作用才能够最大化。




结语


因为有了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吴春红、赵作海、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人才得以翻案洗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质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权,即便是罪大恶极之人在法院没有判决定罪之前仍然不能认定其为罪人。 正如,劳荣枝家人一如既往的态度:“如果我妹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们家人绝对尊重法律做出所有的公正判决,哪怕是死刑。但是,如果家属委托律师不能为她辩护,我们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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