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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24〕6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筑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在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指导意见和有关管理规定,现就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当前,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资源。本市各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管理范畴,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更好发挥数据资产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路径本市各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的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明晰各类数据资产的权责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管理数据资产。在此基础上,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着重在数据资产基础信息管理、使用、价值评估、收益分配、处置及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资产管理的方式方法。要大力推进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提炼、复制推广优秀项目和典型案例,为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打造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供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效。三、夯实责任,严格防控数据资产管理风险本市各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安全,严格防控数据资产管理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同时,本市各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也应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特此通知。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1.
4月3日 上午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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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告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详见↓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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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财政局“政府开放月”活动持续进行中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更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市财政局积极开展“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市财政局政府开放月活动安排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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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守“沪” 财政人在行动】之四 踔厉奋发 多措并举 市融资担保中心全力做好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工作

有效实现了“无接触式融资服务”。1-3月,线上业务担保贷款规模达81亿元,占直接担保业务的比重近50%。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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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22〕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稳定营商环境,现就202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政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2022年全年免除承租方3个月租金;承租方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二、适用范围(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租赁期限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时段。(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发布、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为准。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情况,是指承租方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承租房屋被封控、停业、被临时征用等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三、办理程序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三)出租方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的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后续发生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涉及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的情况,应在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出租方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的相关工作,应在承租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四)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并及时上报最新工作情况。四、减免方式(一)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五、其他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将房屋出租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可参照市国资委有关《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执行。六、工作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4月2日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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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2021年非上市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20〕4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非上市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现就本市2021年非上市企业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排本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2021年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一年。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规定,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自2021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金融企业、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母子公司等,应积极准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充分担负起会计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国资、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部署本区2021年全面贯彻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排所属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充分了解所属企业的数量、规模、类型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情况,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二、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积极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督导企业管理层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指导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以下主要准备工作:一是深入学习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各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积极组织企业各级管理层、相关业务人员和财会人员参加培训。二是认真做好相关资产清查工作。各企业应当对收入合同、租赁合同、金融资产等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如实反映收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租赁交易的实质和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等,为规范收入核算、使用权资产和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强业财融合。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要求和企业本身业务情况,深入研究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梳理和改进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控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使用权资产管理、收入合同识别、租赁合同管理等内容,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奠定良好基础。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外,还要开展全面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和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其中,全面开展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是指企业应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核实工作,认真清理下属企业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三、指导企业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切实规范新旧衔接工作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把监督和服务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指导企业开展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督促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新旧衔接:一是认真模拟测算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二是慎重选择会计政策。各企业应当根据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规定,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规范化。三是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变化情况,制定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时,对金融资产等有关科目按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和账务顺利衔接,准确核算首次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四是及时升级改造会计信息系统。各企业应当按照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规定,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做好上述新旧衔接工作外,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和《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等规定,理清股权益差异情况,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四、聚焦重点难点领域,引导企业关注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重大变化各单位要借鉴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经验,聚焦重点难点,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关注以下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时段法或时点法的判断。企业要正确判断和应用时段法和时点法,辨别相关收入是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整个期间内确认,还是只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的时点确认。二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三是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合同资产是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失即可收取的款项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四是金融资产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五是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六是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主要分析发行方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及发行方可否无条件地避免该义务,即无需还本付息的安排是否由发行方控制。七是租赁的识别。租赁识别的重点在于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及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八是租赁期的确定。企业在确定租赁期时,需要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进行上述评估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的预期变化等。九是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在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承租人需综合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租赁期、租赁负债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资产的性质和质量、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十是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依据为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的影响,也不考虑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2021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关注上述问题外,还要关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等文件明确的重点问题。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交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经验与案例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充分交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经验、难点与对策。一是要利用专题培训、实地调研、案例交流、论文征集、小型论坛、知识竞赛等形式,全面培训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的重点难点与主要变化,实现2021年实施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人员培训全覆盖,促进管理层和广大会计人员深刻学习领会和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要充分吸收借鉴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实施经验和教训,发挥相关专家学者、高端会计人才的智力优势和专业力量,成立新会计准则实施专家指导组,采取结对帮扶、对口交流等形式,帮助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解决难点问题,切实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三是要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等方式,至少选择两家单位作为重点调研对象,并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调研单位信息(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同时,搜集汇总本区非上市企业执行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剖析、提炼和总结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主要矛盾,并提出分析性意见和相关结论,归纳形成《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至少一篇案例报告。特此通知。联系人:林菊红(54679568-17042)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1.《非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2.《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跟踪调研单位信息表》3.《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参考格式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1月13日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