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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四万多元欠款竞无法要回!

程腾飞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图文无关



程腾飞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是诉讼时效? 程腾飞律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欠款,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债权人起诉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债权人胜诉;如果还是这笔欠款,但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虽然应当受理,但受理后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就会判决债权人败诉。 可见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法律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就是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法律不再保障你胜诉的权利,也和我们普通老百姓说的“过期”的内涵相对应。需要强调的是,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必须当事人也就是债务人主动提出抗辩的,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 方弘: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程腾飞律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4)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5)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6)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案例中,因为杨某给老张出具的是欠条,那么诉讼时效就从欠条的出具之日开始起计算。 方弘:欠条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程腾飞律师:(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向债务人催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2)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债权人开始向债务人要钱之日起3年内,应当采取向债务人催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计算,债权人就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的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债权人就可能丧失了胜诉权。 就像案例中的老张,因为从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杨某催要还款(当时的法律规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或者是老张虽然事实上向杨某催要了欠款,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最终在杨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老张败诉。 因此,大家一定要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主要就是打证据,平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欠条、以及一些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对账单什么的,否则都有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方弘: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是什么? 程腾飞律师: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一样的,就是从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借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为3年。欠条的诉讼时效则是自出具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 这里还需要强调一点,借条仅仅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凭证,但往往仅凭借条还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或者说实际交付,还需要出借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借款,如转账记录或者凭证,或者是现金交付的凭证等等如果举证不能,可能要面临败诉后果。 方弘:如果欠款三年了都没有还,如何做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计算? 程腾飞律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是固定的,是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的。主要有两种情形,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对应的结果是诉讼时效的暂停计算和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可见,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且时效中止是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等。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举例:电话、短信、邮件、发函、上门催要等等方式。 关于我们所提到的案例当中有一点我还想给大家强调。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例当中也提到了张某是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才将他告上了法庭。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不是法院主动适用,其要求债务人提出抗辩。即如果债务人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法院是不能以诉讼时效来判决原告败诉的。 第二个层面,我们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这个案例当中,法院判决老张败诉的时候,他的理由就是他没有证据证明老张在两年内向杨某主张过权利,就是说索要过借款。老张可能确实比较冤枉,他可能有很多次打电话或上门向杨某要钱。但是,他的电话可能没有通话的记录和相应的录音或者上门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这个情况下,法院在张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认定张某是向杨某主张过权利。 所以,我们想提醒大家的是,在平时的日常生活当中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的记录或者催要的记录,以保证我们在向法院陈述某项事实的时候,能够把证据拿出来。 这个案件当中,如果老张当时向杨某催要借款的时候,发了一个短信或者是微信,又能把这个短信或者微信的记录向法院提供,那么法院也不会判决他败诉。




结语
所以,我们大家了解一些法律常识非常重要,有些时候一字之差,或者是有一个短信留存保存行为,大笔借款就完全可以要回来。欢迎专注我们个案说法,每天一案,让大家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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