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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到妻子单位家暴 同事制止致其死亡免责?!

刘鹏举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刘鹏举律师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咸阳市渭城区的邱左(化名)和刘芳芳(化名)尽管结婚多年,但是婚姻中的刘芳芳不仅感受不到幸福,甚至还时长生活在恐惧中。丈夫邱左工作不稳定,经常会喝酒解闷,有时喝醉酒后还会对刘芳芳大打出手。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左酒后到妻子的单位找到正在上班的刘芳芳后,就对其进行殴打。刘芳芳的同事杨正(化名)看到后对邱左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左将杨正的脸部咬住,杨正就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左,随后杨正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左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正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左已经死亡。 2020年12月16日,杨正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采访对话


方弘:与死亡的严重后果相比,邱左只是咬伤了杨正的脸部,杨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已经构成犯罪? 刘鹏举律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普及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只有了解了这个法律术语或者说是法律制度,我们才能准确地回答上述问题。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规定在了我国《刑法》的第20条当中,“正当防卫”是我国的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是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任何权利都不允许滥用,如果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般会按照如下五个条件进行严格界定: 一、防卫人实施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反之,抱有其他非法目的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对方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 三、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再实施防卫,属于报复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若是在防卫过程中造成其他人伤害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五、进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即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和明显造成重大的伤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涉及到本案中主持人所提出的问题,我本人认为杨正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结合案发当时的情形,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刘芳芳的同事杨正看到后对邱左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左将杨正的脸部咬住,结合该语境,我们会注意到这个情形,即邱左对杨正的撕咬属于不法侵害的正当时。在这种情况下,杨正出于防卫的本能,拿起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左,后续对邱左进行按压更是为了控制邱左继续实施危害,也就是为了制止邱左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对于邱左死亡的严重后果,我们结合本案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渭公(司法)鉴(法医)字[2021]11号鉴定文书认定,邱左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由此可以看出,杨正的防卫行为对于邱左的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5%-10%,由于参与度低。所以,邱左的死亡的后果与杨正的行为关联性不大。 结合上述分析,我本人认为杨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犯罪。  方弘:如果邱左没有心脏病,死亡就是杨正用保温壶击打导致,杨正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刘鹏举律师:针对您的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杨正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的和13条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以及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我认为杨正的击打属于防卫过当。 涉及到主持人您提出的“如果邱左没有心脏病,死亡就是杨正用保温壶击打导致”这个问题,对该论述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邱左的死亡后果是杨正用保温壶击打所致,而且由于邱左本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情形,再加上本案涉及的一个邱左的撕咬的这个不法侵害是不是对杨正的生命安全够上威胁?这就存在一个紧迫性和危险性程度的评判。在此,本人认为,邱左撕咬的非法侵害行为并不对杨正的生命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其撕咬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的法律情形。 综上,由于邱左的撕咬行为对杨正的生命安全不具有相应的威胁性,杨正的击打行为可能是造成邱左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该严重后果的存在,杨正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方弘:如果杨正明知邱左有严重的心脏病,还用保温壶进行击打,是否构成犯罪? 刘鹏举律师:如果杨正明知邱左有严重的心脏病,在此种条件下,杨正还用保温瓶进行打击,那么杨正就存在主观上的间接故意,即放任邱左由于心脏病发作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就可能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结语

2021年11月26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杨正不起诉。这样的认定无疑再次鼓励我们大家敢于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弘扬了社会正气。然而,正当防卫在法律上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我们在防卫的时候,把握好度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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