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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讨债者拘禁在车上 为脱身拉扯司机酿事故获罪7年

范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范辰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8年9月下旬,购买六合彩的“李哥”(身份未查明)在江苏省苏州市找到了经营六合彩业务的苏某、庄某,委托二人垫资下注六合彩,双方约定了垫资报酬,“李哥”还将李某作为保证人。 2018年9月25日,苏、庄二人受“李哥”委托下注购买六合彩,“李哥”中奖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垫付款和报酬。9月29日晚,苏、庄二人再次按“李哥”的要求下注六合彩,但未中奖,“李哥”爽约,苏、庄二人要求李某联系“李哥”,李某敷衍搪塞,并伺机准备逃跑。 为了要回约定支付的垫资款,苏某、庄某和前来帮忙的苏某祥见状,将李某强行带上轿车,欲带至福建省继续逼债。途中,三人对李某实施了捆绑、打耳光等暴力行为。 历经9小时的非法拘禁,李某一直在寻求机会逃离。9月30日晚,当车辆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时,李某见坐在他左右两侧的苏某和庄某都已入睡,而车辆右侧正行驶着一辆货车。为摆脱拘禁,李某用手拉拽苏某祥握方向盘的右手,导致轿车与货车相撞,造成苏某死亡、货车司机轻伤、两车损毁共计损失366879元的后果。 经鉴定,苏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测算,事故发生路段事发时单向车流量每分钟约16辆。 2019年2月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庄某和苏某祥被法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争议非常大,首先就是李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他到底有没有防卫性质,还是一个紧急避险的行为?事实上,我们在实践生活当中对于正当防卫大家其实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紧急避险可能有一些人还是不太明白,什么叫紧急避险? 范辰律师:正当防卫大家都比较好理解,举个例子,如果走路的时候别人要抢你的东西,这时候你可以对他进行打击,即使对他造成了一些伤害,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这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紧急避险是什么?我们经常会拿《海商法》里面的一个案例来比喻,比如说一艘船在大海上航行,船上有很多乘客和货物,这时候遇到了大浪,船马上就要倾覆了,是保命还是保财?理性会告诉我们一定要把财物扔下去,把命保住。这时候,大家就会把船上的货物扔到海里边去,为了保命。应该说最原始的紧急避险是指这种行为,后来紧急避险这种制度延伸到了《刑法》领域。《刑法》领域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野外如果遇到了野兽的袭击,这个时候身边有他人的财物可以防身,其会本能得使用。如果这个财物比较贵重,毁坏财物到一定金额是构成犯罪的,但在这种情况之下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就是紧急避险。 方弘:本案当中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范辰律师: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寻求逃离的机会。因为他欠垫资款,被苏某和庄某还有苏某祥三个人强行带上了轿车,并且要带到福建省继续逼债。案发时,几人是在路上,并且李某已经被进行了9个小时的非法拘禁。这三个人不让李某跑,并且还对他实施了捆绑和打耳光等暴力行为,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了。 在这个情况下,车辆正在行驶的时候,苏某跟庄某已经睡着了,只有苏某祥开车,很明显这个时候李某本身的身体并没有受到侵害,但是他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危险,因为车辆向福建多开一公里,危险对他就靠近一公里。在这个时候,他想采取措施让自己逃离这种状态,很明显不是正当防卫,是一个紧急避险的行为。 方弘:他为了避免自己被拉到福建被进一步暴力逼债,就采取了拉拽方向盘的行为。显然,这跟我们理解的正当防卫不一样。如果这几个人正在对他逼债,拳打脚踢的时候,他反击,比如说用拳头甚至用器具去打对方,可能会存在一个防卫的情况。这应该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后果是不是跟正当防卫一样,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范辰律师:对的。因为,当时车辆正在高速上行驶,拘禁他的三个人两个人睡着了,一个人在开车。他的人身本身没有受到不法的侵害,只不过是他每走一公里,危险就对他逼近一公里,到了福建之后,他肯定没有好果子吃,后面面临的是什么还不知道。所以,我认为认定他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我认为是恰当的。 车子是在高速上行驶,两边的人睡着了,李某想摆脱困境,采取了这么一个方法。很明显,李某的做法也很危险。因为,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李某去拉驾驶员苏某祥的右手导致了车祸的发生,这个后果也是很严重了。 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话,恐怕是要担责了。 方弘:像这个案件,因为他去拉一下方向盘,就导致轿车和货车相撞,而且苏某死亡,货车司机是轻伤,然后两辆车的损毁共计是将近40万。那么,这个后果是不是已经明显过当了,或者已经可以构成犯罪了呢? 范辰律师:对的。如果是正确的紧急避险,不应该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这么一避险造成一个人的死亡,还有两辆车的相撞,近40万的经济损失。很显然,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所以他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弘:但是,我们从李某的角度来看,他可能也只有在车辆行驶的过程当中这样做,才有机会逃脱,否则的话真的到了目的地了,自己的命运就掌握在别人的手里了。他也许没有预料到这样一个打方向盘的动作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他的初衷就是为了摆脱拘禁的状态,如果他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怎么自救才能受法律保护,而不会受法律惩罚? 范辰律师:要判断自救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范畴或者是超过法律界限的范畴,其实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很明显,在本案里面,车辆在高速上行驶,他对驾驶员的手进行拉扯,造成了两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拉方向盘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两辆车甚至好几辆车车毁人亡的后果。 根据资料可以看出来,当时的车流量是很大的,每分钟16辆,甚至李某的行为还有可能造成比这更严重的后果,几辆车撞在一起,完全是有可能的。 我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是已经造成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危险了,这就是《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弘:看来紧急避险也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这个案件事实上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的时候,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但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却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李某提起公诉,也就是前后两个罪名其实是不一样的,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本案当中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呢? 范辰律师: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他可能是针对某个人,因为一个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涉及到的受害人就不是一个人了,有可能是很多人 在本案中,如果他们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而是在别的场合发生这种两辆车相撞之类的,可能就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了,李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在高速路上,车的速度很快,车辆很多,李某的危险动作完全有可能形成一连串的交通事故。 所以,我认为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恰当的,也是认定符合这个罪的犯罪构成。 方弘:当然了法院也认定他的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但是紧急避险过当了,所以,法院最终是判决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检察官也提醒大家,为摆脱困境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摆脱困境,罔顾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这种自救行为就不可取了。正当防卫也是一样的,度的把握非常关键,如果一旦没有把握好,过了这个度,就要受到法律的追责了。 范辰律师:我也关注到本案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过程当中还召开过一次专家论证会,我觉得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主办的检察官、刑法学教授,还有其他检察院单位的一些专家对这个案件进行研讨。在案件有争议的时候,通过这么一个方式也体现了对案件判决审慎的精神,我觉得这是值得肯定的。



结语



考虑到李某案定性分歧较大,并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衢江区检察院邀请高校刑法学教授和浙江省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等业务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力求对案件准确定性。 专家论证会后,案件定性仍存在分歧,衢江区检察院逐级向省、市检察院请示。如果每一起有争议的案件都能够做到如此审慎认真,相信司法的权威公信力将得到极大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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