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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人民法院报》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合辑(二)

烟语法明 2020-09-17


26.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7.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河南安阳殷都法院判决焦文远诉孟元元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28.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遵义长征公司诉湖南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9.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北京二中院判决合康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0.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的审查标准——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1.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上海高院裁定郭某等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的,只要解除权仍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不宜直接认定守约方放弃解除权。嗣后,守约方在解除权除斥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32.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江苏盐城中院判决沈贵红诉浩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33.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重庆长寿法院判决李清华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4.预约购房合同中贷款细节不明的归责——重庆高院判决卢某等诉招商置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审理贷款购房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按揭及按揭比例等问题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出卖人与买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房人因贷款问题导致履行义务能力不足拒绝签订本约,则应当认定买房人违反预约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3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的标准审查认定——北京一中院判决李某芳诉李某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当通过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审查,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在此过程中,法院还应当全面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36.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河南焦作山阳法院判决郭某诉某轮胎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7.涉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桂锦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吉祥庄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38.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安徽高院裁定张某等诉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9.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河南安阳中院判决魏某诉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0.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裁定喜大公司诉广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同时,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被控侵权音频仅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再现,未构成新作品,故未侵害被授权方的改编权。


41.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诈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高某诉无锡新支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师资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仅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已完成课程的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培训完成的课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应从合同的课程设置、条款整体性、教师来源、师资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并从充分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和严格培训机构的责任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确定违约赔偿责任,以净化培训市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42.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陕西西安中院裁定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裁判要旨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而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43.已尽照料义务的养老机构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一中院判决杨某诉重庆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虽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建立健康档案,但该履行瑕疵与被托养人因自身疾病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广西高院判决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45.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宗某某等诉人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4500千克以下厢式货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车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46.“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安徽淮北中院裁定孔某诉双龙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47.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好唱公司诉领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首先审查权利人注册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然后审查联合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再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主商标专用权,最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在判决侵权赔偿责任时,不得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8.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是否消灭——江苏无锡中院判决中铁集团公司诉中铁物流公司追收未缴出资案


裁判要旨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49.成年学生在自发开展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责任认定——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周某诉万方学院等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成年学生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应当具有风险判断意识。在校园内自发组织、参加竞技体育活动中遭受伤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证明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0.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审判研究    转载自:民商法茶座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决:公告传唤的当事人可以不再向其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决: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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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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