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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邦丨浅议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郜少毅 孙成 李蓉 大邦法律评论 2022-12-31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通常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操作界面。随着显示屏与触控技术的发展,带有鲜明特色的GUI产品不断涌现,GUI设计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GUI设计的持续优化是同业竞争的核心之一。近年来涉及GUI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侵权诉讼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对GUI的知识产权保护。GUI自身兼具功能性和艺术性,因此对GUI可以采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本文仅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讨论。


一、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上也进行不断的尝试及创新,例如在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中首次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为顺应GUI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中,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申请人仅需在简要说明中穷举显示GUI的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无需将通用的GUI与不同的产品相结合重复进行申请。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的多次修改均未将图形用户界面当作单独的产品看待,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例如,北京知产法院在奇虎诉江民案中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同时考虑产品及设计两要素,无论是其中的产品要素还是设计要素均以图片或照片中所显示内容为依据。[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与产品密切相关,软件无法脱离硬件而独立运行或呈现其内容,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在脱离硬件后也无法为消费者所感知,因此“软硬分离”时“产品”不能脱离硬件。[2]也就是说,GUI外观设计仍然必须是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即硬件)的结合,使得对于GUI外观的保护受到了部分限制。


二、司法实践中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遇到的障碍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目前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被诉侵权方仅提供带有GUI的软件,而不提供软件运行的载体(即硬件产品),即使被诉侵权方的软件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抄袭、模仿实质上已经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专利权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仍然会遇到障碍,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方仅提供带有GUI软件下载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

被诉侵权方提供带有GUI软件下载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与保护均无法脱离产品载体。奇虎诉江民案中,奇虎主张江民发布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北京知产法院以软件并非外观设计产品且江民未实施制造、销售电脑的行为为由未予支持。此外,也有法官指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必须同时再现了GUI和使用该GUI的产品,仅仅再现GUI部分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3]因此,对于被诉侵权方仅提供带有GUI的软件下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即不构成直接侵权。


2

用户使用带有GUI软件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因此企业提供带有GUI软件下载的行为也无法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有部分学者主张对于提供带有GUI软件的供用户自行下载到硬件上使用的行为,可以参考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构成帮助或引诱侵权。然而,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前提之一是用户具有直接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但由于用户不存在营利目的,也就是说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仅提供带有GUI软件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


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中总结了专利间接侵权认定的例外规则,符合四个要件可以在直接实施人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由“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然而,由于使用带有GUI软件的普通消费者属于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间接侵权认定的例外规则仍然将“用户自行下载带有GUI的软件到硬件设备上使用”这一情况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客观上纵容了“软硬分离”的情况下软件GUI的互相抄袭、模仿。


三、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展望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减少了产品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虽然暂时未能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全面的保护,但足以预见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趋势。笔者认为,扩大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两个路径:


1

降低GUI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性的要求


回归外观设计保护的本质内容——保护设计,而非产品。放眼全球,欧盟直接将“图形符号”视为产品,申请人申请“共同体外观设计”只要单独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即可,而不需要画出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虽然申请依然需要依赖产品,但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并不以载体产品为限定。[5]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行政或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降低产品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限制,届时就能够有效解决上述“软硬分离”的情况下软件GUI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


2

将间接侵权的认定与直接侵权的成立分离


提供带有GUI软件供用户自行下载的行为必将导致用户在硬件上使用包含该GUI的软件,因此,软件提供者应当预见到用户使用软件的必然性,提供带有侵权GUI的软件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学者也持有相同观点:第三方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在所不论,只要第三方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已经发生或者终将发生即可认定构成间接侵权。[6]


四、结语


目前,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产品”为载体,或许扩大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大势所趋,但在具体政策落地之前,现阶段对于申请人来说,还需要在现有框架下尽量扩大可能的保护范围。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交在简要说明中穷举GUI应用的最终产品,还可以说明GUI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在解决GUI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可能遇到的问题之前,对于企业来说首要的仍然是采取复合的知识产权手段为GUI提供有效的、全面的保护。另外,企业还应当密切关注国外相关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梳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下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有针对性地调整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撰写方式。

[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苏志甫:《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7期。

[3]苏志甫:《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热点关注》,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19年03月04日发布,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5498。

[4]参见(2017)京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构成帮助侵权需以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例外情况下直接实施人不侵犯专利权而由“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符合四个要件:(1)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直接实施人提供该专用产品;(2)该专用产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作用;(3)该专用产品不具“实质性非侵权用途”;(4)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实施人且该实施人属于“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或《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情形。

[5]参见何培育、马雅鑫:《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05月。See 35 U.S.C.A. § 289: “Whoever during the term of a patent for a design, without license of the owner, (1) applies the patented design, or any colorable imitation thereof, to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for the purpose of sale, or (2) sells or exposes for sale ...”

[6]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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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少毅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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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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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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