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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方:绞死一个求死的人,人们是不会满足的——漯河杀法官一案中的悖论与出路

张庆方律师 风马夜谭
2024-09-16



转自:微信公众号“法执未了”

作者:张庆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此文系转载(不少公众号都转载了),仅代表作者张庆方先生个人观点,请大家理性阅读和辨析。萧伯纳有一句名言:There is no satisfaction in hanging a man who do not object to it. (绞死一个不反对被处死的人,人们是不会感到满足的)刑法学上,对于自杀者为什么不处罚,有很多理论,其中最被广泛接受的是刑罚无用论:一个人自己都不想活了,再去处罚他有毛用!这就反映出河南漯河王佳佳法官被害案中,如何审判凶手党某某时面临的一个深刻悖论。据官方通报,党某某行凶后,畏罪服毒,在家中被发现时处于昏迷状态,只是,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党某某无疑不值得同情,但是,他服毒是因为畏罪,还是本来就生无可恋?他杀法官是一时冲动,还是和这个社会早已不能和解?我相信,眼明人自有答案,接下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从重从快,迅速把自己求死的党某某再以国家名义满足他的本来愿望,群众真的会满意吗?很多人认为,当然要把党某某从昏迷救过来!因为,司法上要查明真相,要在庄严的法庭上,宣告对他应有的惩罚。问题是:走一遍司法程序,能查明什么真相?查清他为什么杀法官?犯罪学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此,国外刑法学家很诙谐又深刻地指出:如果以此种事实不存在犯罪就不会发生作为犯罪的原因,就可以把一个谋杀犯杀人的原因归结于六十年前他奶奶的怀孕。又有人说:西方文明发明了原因这个概念,它所产生的问题比解决的还要多。所以,导致党某某杀法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他本人能说清楚,我们的人民法院又会允许他说清楚吗?既然如此,又何必把本来该死,也一心求死的这个苦命人抢救过来,再以法律名义为他送死呢?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吗!我觉得,如果对党某某的最终处理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现在这些管事的人,太没有担当,太没想象力,也太愧对这个四年前就已经全面消灭贫困人口,如今正迈向共同富裕的伟大时代了!就不能来一场彻底的审判公开,听他完整讲一讲想不开的原因?让包括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宗教人士、公益人士在内的专家良心人士组成陪审团,决定他的命运?如此江山如此人,百年不遇我逢辰!这个社会能给党某某一个公开公正的审判,并给他一条生路,才配得上时代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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