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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生效,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实务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审理时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值得家事法律专业人士研究和思考。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目前,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就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施行,现已失效)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情形下,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投资的收益及其他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实践中,“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争议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延伸阅读:语录思考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除非有欺诈、胁迫或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一般不予撤销赠与。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返还房产,法院综合考虑赠与房产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进行分割,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适当补偿。此处“适当补偿”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自媒体直播打赏成为新兴娱乐消遣方式之一,榜一大哥打赏主播“火箭”、“游艇”等新闻见怪不怪。《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直播内容中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双方可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

未经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活动,婚内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予以支持。这与《民法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一脉相承。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子女离婚时如何认定是近年来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的高频话题,父母出资定性为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不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的认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夫妻双方出资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以及分割规则。

规则概括如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没有约定的,离婚分割时,该房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生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对另一方适当补偿。

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的,离婚分割时,按主张房产所有权一方、均主张所有权、竞价高者取得所有权,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由法院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给与另一方适当补偿。

此处“适当补偿”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股东,且没有其他约定,离婚分割股权时,不是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而应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离婚时,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救济及民事责任


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高发,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供了未成年子女被抢夺、藏匿的,另一方的救济途径,1)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参照《民法典》第997条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还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赠与给子女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该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无法履行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对于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一方,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采取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金额的房屋租金、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方式予以帮助,彰显了《民法典》公平正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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