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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嘉谈 |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全景比对与合规应用指引

君合律师;沈悦志 法嘉LAWPLUS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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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他们的肩膀上,读法律、看人生、观世界。

文章来源:律商视点



导 读

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篇文章将帮助解决以下问题:

1. 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体系如何构成?

2. 各个负面清单之间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异同有哪些?

3. 如何判断拟入行业、领域、业务等是否被涵盖在负面清单体系中?

4. 如何判断应优先适用哪个负面清单?

5. 如何从不同类别不同版次的负面清单的表述差异之中看到玄机?

6. 是否有比负面清单更开放的政策?


一、概述


截至目前,我国发布的涉及投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

1. 全国范围内适用于包括内资和外资在内所有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2019版和2020版)(以下合并简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 全国范围内针对外资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2019版、2020版和2021版)(以下合并简称“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3. 自贸区范围内针对外资适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2019版、2020版和2021版)(以下合并简称“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和

4. 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针对外资适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

——是否存在比上述负面清单更为优惠的开放政策?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的规定,港澳台投资者在特定领域会存在更为开放的政策。

例如,根据2020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包括自贸区的医疗机构)仅限于合资形式。但根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CEPA在内地的特定地域范围内设立独资医院。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从2018年12月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来,通过三年落地实施,2020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

(二)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从而因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具有更加特别的管理措施,自贸区之外的地区进行外商投资应适用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三)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同,从2020版开始,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对其开篇说明部分也进行了同样的调整,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在其说明篇章第一项指出: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据此,在自贸区进行的外商投资应优先适用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四)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

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开头的“说明”部分规定了该清单的适用规则,即:适用于海南岛全岛。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负面清单全景对比与分析

(一)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vs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1. 外商投资限制类目

如下表所示,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在限制外商投资的类目上大体相同,主要的区别与不同在如下几个类目:“出版物印刷”、“文艺表演团体”、“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增值电信业务”、“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和“市场调查”。

与2019版相比,2020版的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同时将以下类目移除出清单:(1)“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限于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2)“证券公司”、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期货公司”、(5)“寿险公司”、及(6)对“商用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与此同时,2020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的要求调整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与2019版和2020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保持了一致。

与2020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比,2021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具体条目有两处主要的修改:

(1)由于汽车产业过渡期的结束,与汽车产业相关的下列内容被删除:“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 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这个内容调整实质是之前规定的过渡期结束的结果,并非新的修改。至此,在汽车行业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在中国境内均已解除;和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被移除了负面清单。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外商投资该等领域不受任何限制,而是需要遵守统一适用内资和外资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涉及许可的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商务部。

与2020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相比,2021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的修改同样包括了上述两项涉及制造业的条目内容的删除。至此,在自贸区内已不存在任何针对制造业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条目了。除此之外, 2021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还删除了关于“市场调查限于合资”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其与此前出台的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2020版)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2020版),国家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海南自贸区由此可享受比在其它自贸区更为开放的政策。

序号

类目

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全国版负面清单

1.中方控股

1.1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核电站的建设、经营

1.2

除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之外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

1.3

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

1.5

出版物印刷

未入清单

1.6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

1.7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注: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1.8

文艺表演团体

禁止投资

2.中方相对控股

2.1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3.中方股比不低于34%

3.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3.2

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中方控股

4.中方股比不低于50%

4.1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但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详见下文“(3)负面清单表述的差异问题”

5.限于合资/合作

5.1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资

限于合资

5.2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由中方主导)

中外合作办学

但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独立设立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详见下文“(3)负面清单表述的差异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

5.3

市场调查

未入清单

限于合资

5.4

医疗机构

限于合资

限于合资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因此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将不再存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组织形式。据此,除“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外,从2020版开始,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规定限于合作的限制性要求均被删除。对于外商投资“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目前在2021版中本段前述两份负面清单中的表述仍为“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但考虑到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并不限于企业,可能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我们理解此处“中外合作办学”并非专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 外商投资禁止类目

对于禁止外商投资的类目,除“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文艺表演团体”、“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和“社会调查”四个类目外,2021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与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从2020版开始,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将其删除,自贸区内外商投资该类目不再受到限制或禁止,仅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将其列为禁止投资的类目;对于“文艺表演团体”及“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与2019版一致,在2020版和2021版中,仅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将其列为禁止投资的类目,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未被列入清单中,我们理解,依据“非禁即入”原则,在遵从中方控股前提下,自贸区内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应不再受到其它限制或禁止;而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应不再受到限制或禁止。此外,在2021版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社会调查”从禁止类条目中删除,改为限制类条目,规定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这个新规定与此前出台的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2020版)的内容保持一致。

此外,2020版和2021版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进一步将“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从清单中删除,与2019版开始的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保持了一致;对于下表第12项中“大地测量、海洋测绘”等项目,从2020版开始,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均新增“(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的表述,取消了对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从事测量、测绘等清单中列出的相关业务的禁止;对于“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从2020版开始,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缩小了禁止范围,仅限“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3. 负面清单表述的差异问题

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比,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对许多类目均作出更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如下表所示)。该等说明中,绝大部分均有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应为区内区外统一适用,因此,即便在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相同的类目中没有明确的说明,实际也是统一适用的。但其中,对于增值电信业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作出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不同的特殊规定;对于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的规定,区内区外是否同样适用,有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澄清。

此外,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对个别类目的说明暂未见相关依据。


序号

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

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

法律法规依据

1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二、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二、国家禁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与外资合作、合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未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进入离子型稀土矿区,或向其提供矿山的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2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3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一类国际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数量、航线表、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第十四条 指定承运人数量有限制的,根据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安排公布指定承运人配置内容和程序。”


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如美国、新西兰、巴拿马、刚果共和国等国家,其中均提及“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等类似表述。

据此,“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应同样为区内区外统一适用。


4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5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提及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主要指2014年1月6日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相关政策。相较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上述试点政策进一步放开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两项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限制。

6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7

十、教育

24.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十、教育

2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正)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下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下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五十八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注:对于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自贸区作出特殊规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自贸区外,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但在自贸区内,上述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实践中,国内首家外商独资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普华永道商务技能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落户上海自贸区[1]。考虑到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为2020版自贸区负版面清单中最新取消禁止的业务领域,目前实践中暂未见相关案例。

8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2]

9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11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12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13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对于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的规定,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社会调查”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属社会调查范畴,受该管理办法约束。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发布,应属部门规章,其所规定的“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应当属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项所涵盖范畴。但该等禁止性规定仅出现在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全国范围内是否同样适用,有待主管机关澄清。)



(二)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与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比较

从具体内容看,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中涉及外资准入管理进一步开放的领域主要有如下几类:

(1)   采矿业

(2)   制造业

(3)   增值电信业务

(4)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市场调查、社会调查)

(5)   高等教育

这对在该等领域有投资意愿的境外投资者而言,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可以充分考虑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中更为优惠的政策来制定和实施项目投资计划。

我们就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和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及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的不同规定进行简要比较如下表:



三、公司法律合规部实务考量


1. 在实务工作思路上,于拟投资项目法律可行性评估中,公司法律合规部需要逐渐适应从“以行业为主地域为辅”到“地域与行业并重”的转换;

2. 在拟投资项目法律可行性评估中,公司法律合规部需要逐渐适应从“以市场准入为首要任务”到“获取市场准入与准入后高效顺利运营并重”的转换;

3. 拟投资性项目法律可行性评估一般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如适用,是否有其它更优惠开放政策例如涉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如适用,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如适用,外资海南版负面清单;

4. 对于具体清单项目中不明确之处,公司法律合规部应事先咨询相关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再行做出最终决策;

5. 相关投资合同类法律文件应适当降低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条款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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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2016年10月14日网络新闻《中国首家外商独资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落“沪”》(来源:https://www.sohu.com/a/116110998_473422),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3日。

[2] 对于外资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规定“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暂未见其它法律法规有类似的规定。

[3]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及原工商行政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现已失效)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

[4]具体见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107/0a03e60156d1462bb6666a1426cd9da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3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作者团队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郑宇、许蓉蓉、巩明芳、王凯

律师:李圣杰、赵旸、王进、张晓彬、王潇、葛蔚宁、刘奕汝、侍映如、姚逍遥、周添、刘煜成、吕沐阳、米斯特。


沈悦志德国汉高集团北亚区(大中华区、韩国及日本)总法律顾问,暨德国汉高集团大中华区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嘉导师。作为资深总法律顾问,沈老师拥有逾二十年的跨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任职德国汉高集团至今已逾十四年,期间带领团队处理了数目众多且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在法嘉的平台上,经验丰富的沈老师为学员们倾囊传授战略博弈力课程,解析全局前瞻思考法务部的战略价值与落地。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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