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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文对阿里女员工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罪 辩护律师谈案件突破点!

郑晓静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郑晓静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王某文辩护律师

案情




9月6日晚,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之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按照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据济南警方此前通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周某等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之后,7月27日晚,他们宴请了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人。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8月7日,周某在网上发帖引发关注。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女员工自述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其中称,鉴于涉事男员工承认存在和该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之后,济南警方通报称,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7月27日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该案中另一嫌疑人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批捕。济南警方此前通报称,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通报称,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来源: 澎湃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王某文之前被指四次进入周某房间,并且在周某所住房间还发现了避孕套,加之周某的报警,这些公开的证据几乎让很多人确信王某文已然构成强奸或威胁罪,为何最终却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呢? 郑晓静律师:主要是取决于这个案子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这个案子虽然广大网友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我们得注意一下,任何公民不经依法审判,不得定罪!也就是说咱们不能主观的凭网上的一些所谓的证据,就对一个公民定罪。 刑事案件中,给一个公民定罪是非常慎重的,有立案侦查阶段,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移到法院审判,经过一审、二审终审才能够给一个公民定罪量刑。 就王某文的案子来说,目前阶段是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谓的侦查就是公安办案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阶段,既要收集一个公民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一个公民无罪的证据。公安作为侦查机关收集大量的证据以后,把所有的证据移送到检察院,提请检察院去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真、仔细、慎重的审查全案的所有证据,这个全案的所有证据既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还包括很多客观的证据,比如影像监控,酒店大堂、出租车行车记录仪以及滴滴平台录音等。全案所有的主观证据加客观证据一起,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就是说他的行为是未触犯刑法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慎重的做了一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检察院所做的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做了一个决定,认为王某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做了一个治安拘留的决定。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这对王某文同一个行为的定性,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认为他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现在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这样整个案件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刑事案件变成行政案件,王某文就彻底无罪回家了。 方弘:但是,可以确认的一点是王某文确实有强制猥亵的行为,为什么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只进行了治安拘留而没有定罪呢? 郑晓静律师:警方认为他有猥亵行为,而且认为这个猥亵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因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同样一个行为,一定要违反的是刑法才能够界定为犯罪行为。 所以,这个区别在于同一个行为到底是定性为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目前办案机关认为他这个行为不足以违反刑法,不足以定刑事违法行为,只认定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方弘:就您个人而言,怎么来区别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比如猥亵罪通常怎么确定一般和严重之间的度呢? 郑晓静律师:一般和严重的度就是看这个行为触犯什么法,如果行为触犯刑法,就是犯罪行为。如果行为触犯行政法,就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这就是它的区分。 那谁来界定这个行为违反什么法呢?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来决定。所以,是由一个办案机关给公民的行为去定性的,而不是一般的网友凭着自己的感觉,就给某个人的行为去定罪量刑了,这样是不太合适的。 方弘:可能这个猥亵行为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法定的情节说明已经是一种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郑晓静律师:这个构罪标准就根据证据来评判,比如主观上有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有强制猥亵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又给对方造成了一个后果。然后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给一个公民综合评判这个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再根据证据去定罪量刑。 方弘:这个案件在律师团队介入以后,应该说对于王某文及其家人来说都是一个最好的结果了。咱们律师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件是怎么寻找突破点,最终为王某文获取了这样一个无罪的结果呢? 郑晓静律师:其实我们整个团队律师是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会见了当事人,也研究了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查看相关的文献。我们经过研究,认为王某文是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是无罪的。因此,我们反复去跟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沟通,并且提交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最后我们可以从昨天晚上淮阴区检察院官方公告看出,经过依法审查,认为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批准逮捕。这就充分说明了王某文的行为已经是无罪行为了。 公安机关又做出了终止侦查,意味着从公安机关这个角度来讲,整个刑事案件是终结了,那王某文就不会因为这个事再受到刑事追究了。所以,就刑事案件来讲,这个案件是终结了的,王某文已经是无罪了。 方弘:本案的张某因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批捕了,也就是说同样都是猥亵行为,最后定性是不一样的。 郑晓静律师:我不是张某的律师,不了解张某批捕的具体情况。即使批捕以后,张某还可以继续维权,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没触犯刑法,也不构成犯罪,其实可以再进一步争取,比如下一个阶段移送到检察院以后可以争取不起诉,甚至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所以,现在我们还不能够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因为任何一个公民的行为,一定要经过依法审判,由法院去定罪量刑,现在张某仍然是涉嫌,还没有定论,还没有对张某的行为作出一个终极性结论。 方弘:假设张某构成了猥亵罪,这个证据通常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定这个罪名呢? 郑晓静律师:全案的证据一定要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主观上他有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确实有强制猥亵的行为,才能给公民定罪。如果没有的话,比如女方主动,男方的回应行为是经过女方同意的,那就不足以给男方定罪了。 方弘:这种行为因为是发生在两人之间,如果女方一口咬定而男方否认的话,其实事实到底是什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很难认定? 郑晓静律师:确实比较难认定,但是再难也必须有证据,都可以从蛛丝马迹可以找出证据,然后通过证据去证明男方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方弘:王某文的妻子李女士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被问到要不要起诉周某,她就说还要商量一下再决定,现在王某文已经不构成犯罪的话,有可能女方会涉嫌诬告陷害吗? 郑晓静律师:只能说涉嫌,我们律师对于王某文妻子的这个行为,是不建议的,还是认为案结事了,我们都希望家属能够慎重地做出决定。




结语

《刑法》中的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应该说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得并不是很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并非有猥亵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刑事处罚是最严厉惩罚手段。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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