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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传染源查清被公安立案 聚会活动要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21年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经查,此次疫情系因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2021年1月9日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东昌区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于2021年1月17日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根据流调人员和市场监管人员了解到的情况,林某在两处养生馆营销推广产品时曾召集大量中老年人前去“听课”,许多老人为了免费鸡蛋,不慎中招。据悉,本轮疫情中,被感染者多为中老年人,平均年龄63岁,其中年龄最大者88岁。 吉林省卫健委副主任张艳说,此次“超级传播”暴露出疫情防控中强调的“不聚集”之重要性。此次黑龙江望奎县共输入吉林省无症状感染者9例,其中8人只引起3位家庭成员感染,而林某1人即引发上百人感染,就是因为“聚集”二字,应当引起所有人重视。 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之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似乎没有交集。(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

采访对话

方弘:基于本案到底是林某某还是季某某涉罪,通报中并没有提。但是,大家对此都产生了质疑,即便林某某是0号传染源,并且传染了那么多人,但是他自己应该并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涉罪?首先我们先来看下本案涉嫌的罪名叫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行为会构成这一罪名? 王绍涛律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也没有具体的尺度,关于如何执行、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不是太明确。我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在答记者问中的回答,就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要确诊为患新冠肺炎的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第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就擅自脱离治疗。即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病人或者是疑似病人,还要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就擅自脱离治疗。第三、引起了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上述第三个条件在本案当中应该是具备的,林某某确实已经引起了新冠肺炎的传播,但是林某某前两个条件显然是达不到的,只有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所以,在本案当中,如果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确定侦查方向或者指控方向,我认为是构不成犯罪的。虽然这个罪不成立,但是林某某是涉嫌犯罪的,首先他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就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这种行为不会传播新冠肺炎,他已经意识到了,但是疏忽大意。 在国家卫建委的所有通告当中,对于大面积的聚会都非常慎重,即便可以聚会,也要保持距离,严格控制人数并且进行报备。应该说各个省都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事实上林某某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罪名可能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要严重,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其他方法就是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这种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叫故意犯罪,是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危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让公共安全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造成后果,只要有这样的主观动机,开始实施犯罪,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第二种情况,不是故意,只是过失状态,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得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实际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这个案子综合来看,可能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弘: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有一个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这个通知发布在1月16日,但是季某某从事传销宣传是在1月9日。也就是在通知发布之前,吉林省并没有禁止大型的授课或者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林某某又不知道自己感染了这个病,怎么能够认为他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呢? 王绍涛律师:在目前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疫情是一种失控状态,本土的新冠肺炎也时有发生。国家还没有完完全全得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大型人员聚集或者聚会彻底放开。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是不是已经可以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从事聚会、生产活动?而没有任何限制? 所以,林某某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聚会宣讲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新冠肺炎的传播?目前,所有的经营场所、机关单位,进门的时候都需要测体温、登记扫码,乘坐公交、地铁,都需要戴口罩、扫码。这种警戒自从新冠肺炎爆发以来,从来没有解除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举行大型的聚会,需要报备,需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这是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或者应该具备的常识。如果没有做到,恐怕主观上的过失就很难规避了。 方弘:也就是说这种上百人的聚会,至少要做到测量体温、戴口罩等需要履行的程序,如果没有做到,也就认定为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但是如果做到了,就另当别论? 王绍涛律师:确实可能会有多种因素。比如人员规模有多大?是否做到了基本的防护措施?所有参与者之间相距的距离是多少?是否已经做到开窗、开门让空气流通?是否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 如果所有措施都全部落实到位了,仍然发生这种情况,要认定他主观上有过失,确实是有难度的。如果确实已经做到了这些防范措施,应该说感染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从后果来推演的话,要说他已经完全做到了这种规范,估计是有难度的。




结语




当然,上述只是我们对当地有关部门的274个字通报的一种猜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某?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新华社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春运已然开始,如果不清楚此案为何涉罪,我们会人人自危,生怕无意感染新冠肺炎不仅要战胜病魔,还要承受猝不及防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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