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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 家属诉车主赔20万 律师不该赔!

胡家艳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图文无关



据光明网报道,电瓶车的车主赵先生介绍,由于自己所住的是在建小区对于车辆的停放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平时下班就将电瓶车放在小区门口方便骑行

 

而事发当天赵先生也是将车子停在小区门口,可是第二天却听到了小偷被电瓶车电死的消息,更没想到的是自己是电瓶车的车主。

 

后来民警通过调查得知了小偷的身份之后也通知了小偷的家属,小偷的家属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找到了赵先生并且要求其赔偿20万,一分都不会少,如果赵先生不赔偿就将其告上法庭。

 

对于这件事情赵先生表示自己的电瓶车差点被盗,还要赔偿小偷20万,自己是坚决不会同意的。

 

而无独有偶,据多家自媒体刊出消息,开封市的吴先生有遇到了类似情况。

 

小偷的家属一口认定:死者的死亡与吴先生脱不了干系!家属认为,如果不是吴先生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也不会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源头。

 

吴先生表示,私拉电线确实无奈之举,因为自己住的小区属于旧小区,根本就没有配备充电桩。另外,如果死者是不起了歹心,悲剧也根本不会发生。就算自己私拉电线不对,但自己也不应该是该死亡事件的诱因啊!

 

小偷家属并不买账,双方观点僵持不下,最终来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调解,主持公道。

 

嘉宾:胡家艳律师

 

方弘:小偷的死亡,电动车主到底该不该担责呢?有网友评论说,这种情况都要担责,那不是助长了小偷的违法行为?

 

胡家艳:到目前为止,网友们大概有两方面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偷是咎由自取。另外一种观点是认为电动车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小偷的行为罪不至死。



 

从法律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即如果损害后果有受害人的原因及过错掺杂在里面,即混合过错,就要看过错大小,如果过错很大,甚至可以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电动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很重要的是要看谁是过错方,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最终就可以归责出来。

 

本案中,小偷的过错肯定是责任更大一些,为什么呢?

 

首先,小偷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如果涉案物品的价值达到量刑标准,他实施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如果小偷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他就不会被电死。按照我们的生活常识,正常人从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旁经过是不会被电死的。只有对电动车实施了拆卸或者是其他的碰触行为才会发生被电死的情况。小偷的死亡和他的盗窃行为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

 

简单的说,小偷不去偷电动车,死的可能性很小。

 

车主有没有过错呢?

 

一些网友认为,车主私拉电线使得电线裸露在外,为了一己私利,达到充电的目的,完全不顾裸露在外面的电线会漏电伤人或者引发火灾事故等等。这已经危害到了小区安全,给小区安全造成了隐患。但是,电动车主为了充电的私利,就放任了这个隐患的存在。



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动车主应该也有一定的过错。可能法官也会考虑电动车主的过错情况。

 

但我个人认为,电动车主私拉电线的行为应该由相关的《电力法》调整和处罚的。至于对小偷的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我个人认为电动车主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的观点和裁判理念以及裁判观点会有一些出入。但是,这是和法条有关系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对此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视情况减轻减或者免除电动车主的责任。即电动车主可以承担一定责任,也可以被免除责任。

 

我个人主张免除电动车主的责任。

 

方弘:最终法官认为,该事件死者负有主要的责任,但吴先生私拉电线也确属违法行为,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死亡事件的发生,考虑到其并非故意,故只承担小部分责任。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20万元,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吴先生进行的无责任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综合考量后,法官判吴先生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拆除私拉的充电设备。

 

例如,小区里会有一些小孩子到处乱跑,他们有可能觉得好奇,去玩电动车,甚至碰充电的装备,这就有可能会发生触电身亡的严重事件。其实,吴先生私拉电线充电,本身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您认为电动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什么呢?

 

胡家艳:对于电动车主私拉电线、放任隐患存在,肯定是要有人管的,也是有他的过错的。但是,他的这种过错应该是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私拉电线,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可以对行为人进行5万元以下的罚款,勒令拆除私自建设的充电桩,消除安全隐患。

 

我们国家老旧小区非常普遍。这种充电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政府充电桩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是滞后和有限的。这就导致很多人不得已从自己家私拉电线。



私拉电线的行为应该由职责监管的部门来处理。而本案中,小偷的死亡,小偷应该负有主要过错。而电动车主的责任应该是接受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和恢复原状。

 

方弘: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是存在一些危险和风险的。无论是法律上的风险,还是对人的人身安全的危险。通过这个事情,我们也应该提醒大家尤其是广大的电动车车主:这种违法的充电或者其他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还是尽量避免,或者做好安全防护!

 

胡家艳: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像这种充电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很多小区的业主已经意识到会有这样的隐患,会对自己或者是未成年小孩造成危险。他们也去找一些部门反映,但是去了很多地方发现投诉无门。例如,找物管,物管不管。找公安,公安认为不在管理范围内。

 

而真正的监管部门应该及时站出来处理,而不是等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才来追究管理责任。无论是消防部门还是电力行政部门应该及早介入。

 

当然,通过处罚并要求电动车主拆除充电桩,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车主的充电需求是客观存在,而且如果政府不出面保障充电需求,不设置一些功能来弥补现在存在的功能缺陷,电动车主肯定只有私力救济,用自己的方式去处理。

 

所以,在规范处理这个行为的时候,政府的引导作用一定是第一位的。

 

另外,资金的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管,就需要有相关的财政投入。如果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到位,管理也是很难的。

 

最后,针对这个判决,我想谈谈裁判理念和裁判观点。我个人也从事了很长时间的法官工作。

 

老百姓通俗的说法是,谁死谁有理。即侵害事故发生以后,无论别人有没有责任,受害方一定要去找相关部门来承担责任。

 

如果法官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相关方上访和发生难缠的诉讼,暂时迁就受害一方,让不该承担的部门或人来承担责任。这是非常危险的一个信号!

 

我认为对这种无理索赔,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立场一定要硬朗,观点一定要明确,该赔就赔,不该赔的就不赔!



方弘:对法院的判决以及胡律师的观点,我觉得从两方面考虑都还是各有各的道理。

 

最终还是要提醒大家,首先我们要管好我们自己的财物,让这些东西不要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负起责任。

 

当然,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爆炸火灾也时有发生。所以,作为电动车的使用者在安全方面确实首先要负起责任。

 

作为违法甚至是涉嫌犯罪的小偷,违法行为是要被追究责任的。但是,这也并不等于小偷死了就白死。

 

我们应该从各方面应该引起反思,才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嘉宾:胡家艳律师 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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