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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被制服时受伤 起诉被盗者索赔14万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2




南京有个小偷不仅在大白天作案,而且在被物主和邻居制服受伤后,竟反过来向制服自己的物主和邻居索赔。遭到拒绝后,小偷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 14 万余元。

 

据现代快报全媒体报道,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钱女士发现。钱女士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

 

见此情况,钱女士大喊 " 抓小偷 "。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和邻居陈先生正在聊天,一把将他拦下。

 

而邻居涂师傅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帮忙。在这过程中,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他按倒并控制在地上。

 


报警后,民警将他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事发第二天,骆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他称 " 外伤后腰痛一天 "。经医院诊断为,第 2-3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 14 万余元。

 

钱某和林某夫妻俩辩称,骆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而两位邻居则辩称,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物主制服小偷的过程中伤到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需要赔偿,而邻居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伤害行为呢?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是小偷太嚣张还是物主制服小偷的行为有些过呢?物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王绍涛律师:正当防卫的问题是我们在节目当中经常会遇到的,也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社会生活当中,正当防卫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参与度非常高的话题。

 

一个案件是否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纯粹的故意伤害?

 

首先,要分析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意思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即只要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上述行为,造成对一定程度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当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形式,叫做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是指如果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但是,如果我们面对是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无限防卫对于防卫的限度就没有要求,为什么?

 

在上述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实施防卫的人来说,很难把握防卫的尺度。因为,防卫人受到的是生命安全的威胁。

 

昆山龙哥案,就是无限防卫的典型案例。因为,所谓的昆山龙哥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几十公分的长刀,而他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于海明持刀反击将对方刺死就属于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把正当防卫的概念弄清楚以后,本案的盗窃行为,显然就不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范畴,因为骆某实施的偷盗行为不是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

 

我们在看这个案件是否符合普遍的正当防卫:

 

第一、是不是有不法的侵害前提条件即有没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本案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

 

第二、这种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物主在喊抓小偷的过程中,将骆某制服。因此,“小偷”不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第三、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钱某等人的制服行为造成了骆某的骨折是否超出了它的必要限度。

 

骆某的骨折是在扭送或者是制服的过程当中造成的,对小偷的伤害显然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所以,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方弘: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另外一个是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王绍涛律师:这其实是两条线。一条线关于刑事责任方面,要从刑事方面去判断钱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另外一条线,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即骆某的受伤是否应该给给予赔偿的问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讲,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要有过错。

 

本案中,无论是钱某和林某夫妻还是见义勇为的涂某和陈某,他们在整个制服或者扭送过程中,有没有过错?从案情来看,事实上,他们四人也是没有过错的。既然他们没有过错,当然也就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方弘: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涂某和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骆某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绍涛律师:见义勇为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是没有准确的定义的。

 

从道德评判涂某、陈某是见义勇为以后,是否应该对骆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应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析两人在制服骆某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

 

本案中,很显然,他们是没有过错的。不仅没有过错,甚至于他们还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在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显然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是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涂某和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南京江宁法院判决驳回骆某的诉求。

 

方弘:相信很多人都有被偷的经历。我自己也有,被偷最多的就是手机。遭遇被偷,很多人心里都会非常痛恨这些不劳而获,专门偷被人财物的小偷。百度一搜小偷一旦被抓有些时候下场挺惨,比如被活活打死的,被暴打一顿的,被要求下跪侮辱的。怎么看这些行为?

 


王绍涛律师: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我们首先要判断它是一般的正当防卫还是无限正当防卫.

 

将所谓的小偷活活打死,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构成就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以后,这种打死小偷的行为就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甚至于是故意杀人

 

如果故意侮辱“小偷”的人格,比如让“小偷”游街、身上挂布标示众、让其下跪等,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为什么呢?

 


因为,“小偷”在没有法院判决之前仅仅是涉嫌犯罪,即便是已经构成了犯罪,任何人也不能故意侮辱他(她)的人格,他(她)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我们在维权和保护自己财产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过了这个度以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于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大家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不可不冷静,做到适可而止。

 

方弘:因此,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除了无限正当防卫的情况,我们大家还是要通过报警来解决。法律不提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如果发生对方想逃跑的情况,我们可以及时扭送到公安机关,但仍然要有必要的限度。

 

王绍涛律师: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本案钱某等人对骆某的行为就是扭送的行为。本案中,如果钱某等人抓住了骆某,但用斧头、刀等凶器来对付骆某,造成其伤害,就可能是防卫过当了。因为,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是,如果众人将其制服,在扭送的过程当中,造成了小偷一定的伤害,这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等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就连民事责任也不会承担,因为行为人没有过错。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发现小偷虽然故意违法犯罪。但是,他自身的法律意识还挺强。他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然而,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保护不了自己,反而也会为此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知法守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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