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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上司通奸视频被拘 官员隐私大于监督?

杜晓秋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最近,一则“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的消息非常火。

 

说的是浙江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将其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但纪委以“未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未予处分,反而是池某被单位关禁闭7日、行拘6日。

 

池某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据澎湃新闻报道,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

 

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5年,迟文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 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

 

池文称,2017年3月间,周某某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8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2017年7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周某某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

 

2017年8月25日,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池文被解除禁闭后,又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对于池文被关禁闭和拘留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

 

公务员婚外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公职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该让位于监督?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方弘:“有图有真相”的举报,领导毫发无损,举报者反被“拿下”。池文被禁闭和拘留是否合法?

 

杜晓秋律师:

 

第一、池姓警官的举报并不纯粹出于公心和公益。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1、池姓警官举报他的领导或多或少有一种对领导的不满。他认为领导对他不待见,因此进行举报。

 

2、池姓警官在搜集领导的举报材料时,或多或少利用了警察的身份调了监控。

 

第二、通过举报的证据显示,周某某确实有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池姓警官把材料向纪委举报,我认为他的举报是合法的。

 

第三、池姓警官在对周某某有一点不满的情况下,向有关机关合法递交材料后,被禁闭、拘留,是否恰当?

 

我觉得,如果池姓警官是出于一种公心、公益的出发点向有关部门举报领导的行为是合法的。《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

 

另外,池姓警官在收集材料的过程当中,我还是看得出来他或多或少还是有些对领导的不满情绪。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的单位对他禁闭,我觉得也还是可以。

 

但是,对他进行拘留的处罚决定,我觉得还是有点不当,为什么呢?

 

对一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首先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且要和违法行为、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它的危害程度相当。

 

公民举报是一种宪法权利。公民有对公职人员进行检举揭发并监督的权利。

 


同时,客观来讲,收集领导婚外情证据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在谈到社会危害程度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说到一个权利---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就是对个人的私事、信息或者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无关,与群体利益无关并有权禁止他人不干涉的纯个人的私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隐私是要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特别是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和党委副书记周某某,他的一言一行有可能是和我们的公共利益是相关的。

 

俗话说,官员无隐私。这主要就体现在官员既然持有了公共权力,可能为了我们社会的公共利益,个人的隐私就要做一个限制。我们就称之为限个人隐私。

 

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的,我认为池姓警官收集到他上级领导和她人发生关系的资料并进行举报,社会危害性不大。




因此,对池姓警官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是不恰当的。我提出对他的治安拘留是否能够免除?

 

周某某是国家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要具有良好的品行。因此,周某某的行为是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池姓警官对自己领导周某某的举报不应当处以治安拘留。单位内部对他之前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禁闭,我觉得不好发表评论。但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我觉得还是有点不当。

 

方弘:如果监控的对象不是公安局的领导,而是一个普通人。那么,池文确确实实应该说是侵犯到了别人的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对他拘留合法吗?

 

杜晓秋律师:如果他所举报和跟踪的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私生活,我觉得他是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的。

 


当然《宪法》规定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是我们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普通老百姓的个人隐私,比如住址、电话、子女的信息情况都是属于个人隐私。

 

但是,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这些信息都是要上报的。这就是要监督公职人员手中的公共权力行使得是否恰当,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让人觉得不理解的就是举报者被罚。但是,被举报者却毫发无损。公务员存在婚外情,通常情况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杜晓秋律师:《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如果这种婚外情影响到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就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周姓领导是党员,也要受到党内的纪律处分。

 

方弘: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的就是公职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该让位于监督,您怎么看?

 


杜晓秋律师:首先,公职人员肯定是有隐私权的,但是有限的隐私权。因为,公职人员手中始终是握有公共权力的。而公共权力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

 

因此,公职人员的一部分隐私权要让位于手中的公共权力,要让位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公职人员具有有限的隐私权。

 

就本案来说,周姓领导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事情是应该接受社会监督的。

 

第一、从材料来看,周某某是一个公安局的副局长,而且这名女性已经到他的办公室多次。

 

作为一个公安局领导的办公室具有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相关的一些文件资料等等。这必然会影响到公共安全。

 

第二、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并且还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这必然也对公共利益形成了一定的危害。

 

总之,我认为公职人员的隐私还是应该对社会监督有所容忍,他们的隐私是一个有限隐私。

 

方弘:池文举报以后,不仅被举报的副局长没有停职。而且对于池文的调查处理却由周某某手下的工作人员进行。这也让大家怀疑,这起案件当中,最终处理的公正性的问题。因为,他们都是有利害关系的。

 

经媒体曝光后,最新的信息是周姓领导已被停职。

 

在这个事件当中,黄岩区纪委的处理确实是有很多让人心有质疑,甚至觉得很不公平的地方。也希望通过这个媒体的关注和网友的大量的围观,能够使这个事件得到比较公正,也比较有说服力的处理。

 

这一事件最终应该传递给我们大众的是,公民的隐私不容侵犯。但是,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需要让位于监督。对于公务员的行事作风出了问题,举报是我们公众的权利。否则,这也不利于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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