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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为名多次到家敲门、发送短信威胁恐吓,法院裁定:禁止威胁恐吓辱骂行为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鼓楼法院发出全市首例人格权禁令,被《南京日报》《金陵晚报》等媒体报道。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威胁、恐吓、辱骂行为!近日,全市首例人格权禁令生效。
该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毛某以讨债为名,多次到鼓楼区的刘某家中敲门,并发送短信威胁、恐吓刘某及家人。刘某报警后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表明自己面临着诸多现实危险。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毛某的威胁、恐吓、辱骂行为。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当投诉、报警等路径被堵,打官司时间长、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之时,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不久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出1万元罚单,这是全省首例违反人格权禁令而被罚款案件,被罚款人无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他人,法院罚单让其为自己的“按键伤人”付出代价。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网暴事件中,往往谣言或不实信息一旦传开,受害人便深陷网络暴力漩涡,短时间内难以停下。遭遇网暴的受害者,第一反应往往是申请平台删除或者报警,但一些平台会以无法核实、维护用户言论自由等为由拒绝。
除了针对线下的人格权侵害问题,针对线上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网暴案件中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允许权利人通过申请禁令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据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的特点,不用依赖于诉讼程序,可以单独提起;并且产生实体法效力。这一禁令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
人格权禁令赋予申请人以公权方式实现被申请人权利的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关注被申请人的言论自由、知情权等权利与申请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私权与公益的平衡;另外,人格权禁令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正在侵害或即将侵害人格权,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紧迫性要件,避免过度适用。(转自:鼓楼法院)

阅读链接:无视人格权保护禁令,罚款1万元!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无锡首份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目前,被处罚人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苏某因人格权纠纷将李某诉至滨湖法院,同时申请了人格权保护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对苏某的名誉及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苏某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李某作出张贴字条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诽谤苏某的行为。
2022年10月,滨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李某却无视禁令,又在他的个人抖音上发布视频,配文侮辱、诽谤苏某。该视频被网友大量点赞、评论、转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出具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1万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立即缴纳了罚款。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以及时制止他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李某对苏某享有债权,可采取诉讼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李某在与苏某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实尚未形成结论的情况下,采取曝光、辱骂等过激行为公开损害苏某的个人名誉,且在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后,仍不思改正,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进一步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恶意较大。
法院对李某的惩处说明,人格权保护并不会仅仅停留在发布禁令、司法文书等表层面,对于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转自:滨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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