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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提示”几乎所有的消费场所都可见,上海迪士尼乐园为此被罚5000元

烟语法明 2022-04-29


继去年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罚款后,近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又因在寄存柜上张贴告示不当受到行政处罚。



8月31日,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因关联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在寄存柜上张贴告示不当,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处罚日期为8月25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16日起,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西路255弄的迪士尼乐园中有4处寄存柜告示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告示:“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上海迪士尼乐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对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人民币,下同)。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其中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而第十条中,《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其中包括“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在第十一条中,《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等。

工商资料查询平台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0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主题乐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项目的中方股东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57%的股权。截至目前,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共受到6次行政处罚,累计罚没金额超25万元。(以上来源:澎湃新闻)


-网友热议-



在宾馆、旅游区、会展、浴池等许多公共商业场所,经常看到这样的提示:“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这种免责提示既无效也违法!



对于游乐场所,负有保管游客人身和财产的义务,游客购买票后已经成立合同关系。游乐场所应尽到安保义务的同时,也应照看好游客财物,若确实发生存在寄存柜的财物丢失,则表明游乐场所未尽到看管义务,当然应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和在乘坐火车、汽车,财物丢失,性质不同。乘坐交通工具,乘客与交通运输公司成立运输合同,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并不负有看管财物的义务。对于景点、酒店、大型商场电影院停车等场所造成保管的财物损失,可以向管理方主张权利。对于财产丢失概不负责的规定,应严肃处理。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常见于众多消费服务及交易场景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为避免格式条款被优势一方滥用,维护合同双方平等的地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承担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02、明确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03、限制格式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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