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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无罪】买航班延误险获赔涉嫌诈骗罪被拘,法律上如何理解?

烟语法明 2020-09-18


据媒体报道,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办案民警称,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在购买航班之前,她会对航班及天气进行分析,并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用以购买多份航空延误险。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据警方披露,从2015年至今,李某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网友对此纷纷质疑:



 

@一仙小青:最怕玩不起翻桌子,唉!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别延误呀!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idaforever:不要脸,自己定的规则,玩不起就抓人!


@西音先森: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青岛城事:你管人家怎么着,这是人家凭本事算的,买了你的保险你就老老实实赔就行了。


@文天林医生: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重新刷漆:只准保险骗你,不许你骗保险。


@孤狼破: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不可取,但是要上升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更不可取。


@一丝销魂烟:哈哈。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idnruCnwocn:不要脸,规则随便改。


@qzhai:如果没估摸准,钱是不是就让保险公司挣了?


@默名了了:这TM难道不是凭本事分析数据赚钱?有本事你别延误啊……


@Joelu2016:没想到还真有只赚不赔的生意。


@飞天板砖:稳赚不赔啊,以后只要航班延误就把投保人抓起来得了!


@电眼迷离950: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偷不抢,怎么算是诈骗?这和炒股看好前景,大宗买进一样,赚了钱能说是诈骗?


@关于鸡个个的勃:这个规则你定的,赔偿也是你说的,然后人家只是抓住了你的漏洞,然后你就要抓人家?(转载自金口娱言等)


此前已经有法院判决此类情况属于诈骗罪

据北京法院网站(2019)京0101刑初951号裁判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同被告人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永冬骗取人民币22400元。

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永冬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牛永冬骗取数额巨大,孙典隆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被告人牛永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孙典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法》第13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构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这是构成欺诈罪的法律上因果关系。

法萌君认为,李某虽然有从亲友处骗来身份信息的行为,但她购买机票及保险的行为,均符合换那航空公司及保险公司制定的购买规则,而且代购机票、车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李某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保险的行为,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构成诈骗罪要求的“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造成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法律客观构成要件。法萌君认为,这最多就是个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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