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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未经许可照搬编辑成文发表,违法侵权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这几天,相信很多人在微信群里都看到了这样一张《律师函》:


事发源于一篇网路上流传甚广的文章——《继北大校友群后,武大校友群也闹翻了》的发表。这篇标注了“原创”字样并开具了打赏功能的文章,据该发布者介绍,其内容全部来自武汉大学校友的微信群的群聊信息(后面有占比很小的四段系发布者自己的感想),而且,“以上聊天记录均为真实原文,小编保证未修改过任何一个标点符号”。


抛开文章的内容不谈,该文章广为扩散之后,出现了以上的这则要求停止侵权、进行删文的《律师函》,其中的主要观点是:未经群聊成员同意将成员聊天内容编辑成文发表的行为,侵犯了相对“私密”微信群聊天空间小群成员活动的隐私权,侵犯了群成员发言内容具有的独创性且可复制性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之后,作为对《律师函》的回应,文章的发布者撰文认为,微信群的聊天内通不具有隐私权,聊天内容也不具有著作权,最后讲到了微信聊天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你有权利评论别人,别人当然也有权利评论你”,拒不进行删除。



你来我往、观点对立的双方,都是以律师身份出场,而且各方都是两名律师挂名,这个问题法律上还成了争议。截至目前,涉事的文章仍在网上可见,并未删除,据说已经达到了点击量90多万。不出意外的话,一场诉讼正在酝酿之中。


网络世界,给人以言论观点交流的更广阔的机会。对社会事件,在微信群里、qq群里,大家可以信马由缰(不违法违规为前提哈)的将原本私下里小范围的看法和感受,进行更多成员可见状态下的议论。不经意间,便产生了网络发言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及转发聊天内容是否要经过发言者或社交群体组织者同意的问题,为此,引发的纠纷已经不少,但大多碍于太麻烦,不了了之。


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自媒体的文章,将QQ、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以截图的方式,未经许可的,毫不处理的转载到自己的文章里,作为自己文章信息来源的一部分,进行评述,极端的,根本没有自己的思想评论,完全就是别人聊天内容的集合。这里面是否涉及侵犯发言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呢?


关于隐私权,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法律文明规定,但从立法和司法上看,尤其是针对网络空间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力度呈不断加大的态势。


200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其中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体现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需求。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案例及学术观点,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都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某些微信群作为相对开放但不是绝对开放的空间(起码要经过群主审核同意的),尤其是加入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校友群、同事群、工作群等,很多都是要求公布自己的真实名字及相关资历信息的。以上图为例,聊天信息不仅包括了本人的名字,还有曾经所在班级、现在住址等。可以看出,与具体言论附带的个人名字、所在班级等个人信息,是不是就属于了《民法总则》上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更深一步讲,隐私权下的相关个人信息尽管是所有人将之处于可能公共知晓的境地,但隐私权不仅包括所有权,更包括传播权。未经隐私权所有人同意,将其个人信息进行传播,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网络发言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列举有十三种作品形式:(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根据以上规定,网友们在微信群发表的关于社会事件的小到一句话评论,大到数百字的长篇大论,是否具有了自己的著作权呢?法萌君认为,构成。理由是,只要是对社会事件发表的独创性观点,且可以转发、复制、粘贴等形式进行有形载明的文字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如果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就是涉及到著作权人不仅具有署名权,更具有发表权、发行权及收益权等的问题。未经发言者许可,将他人对社会事件的长篇大论在尚未决定以其他方式进行发表的情况下,私自整理发表,并且赚取流量费、赞赏费,是否构成侵权呢?


不得不承认,我国对于隐私权、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民众对于这两项民事权利有广泛的认识不到位地方,也有网络平台、执法机关保护不及时、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大面积的法不责众的局面,但是,这不代表,较起真来到了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就可以进行容忍和支持的地步。


此外,除了法律层面,在道德层面,将别人基于对群友的信任,坦承的发表在基于一定信任基础上相对封闭空间内的言论,拿到社会上进行公开张扬发布接受围观,而且是打上了个人原创的标志进行求赏,不仅辜负了群友之间的信任,而且,那是你的“原创”文章吗?


不自觉的人,就是有,因此,在法萌君的微信群里,群规里有这样一段话:任何人不得对本群及群友发言进行截图,或显示群友名字进行复制,并对外扩散,否则视为侵犯群友及本群隐私,涉事群友或本群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不同意此群规的可即日退群。加入本群视为承诺遵守此群规,不同意者可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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