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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为儿救命,情与法冲突怎么调和?

金泽刚 澎湃新闻评论 2022-06-23
   

       这种人命关天案件更应该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的温情,而不是法条的呆板和冰冷。


通常,龙龙只能躺在妈妈怀里,一动不动。本文图片来自 “北青深一度”微信公众号 


 | 金泽刚


近期,一则“定罪不起诉”的司法决定扣人心弦。起因是一位母亲李静姝(化名),为救自己得到罕见病的孩子龙龙(化名),从一位微信名叫“铁马冰河”的网友处代购氯巴占,因而引发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虽然李静姝收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但检方认为李静姝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鉴于“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等原因,最终做出了“定罪不起诉”的决定。李静姝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认为自己“只是为孩子购买了救命的药”。


原来,龙龙自小患有药物难治性癫痫,母亲李静姝到处求医问药,却始终束手无策。在绝境下,有医生建议其试试“氯巴占”。在不少国家,该药被用于癫痫治疗,但在我国它属于一类精神药品,尚未获批上市,也未获得进口许可。


代购来的氯巴占


靠着病友的信息,李静姝从“铁马冰河”处购买到国外的氯巴占,龙龙的癫痫发作也得到了肉眼可见的控制。今年6月,因担心氯巴占过境被海关扣留,李静姝答应自己帮忙接收,由此就陷入到了刑案之中。


由于氯巴占为国家规定管制精神药品,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确属于“毒品”的范围。在客观上,“铁马冰河”从境外走私氯巴占,并在境内有偿转让(销售),李静姝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过接收的行为。在主观上,司法机关认为她们明知氯巴占为管制药品而实施危害行为,具备犯罪故意。因此,就有了认定犯罪的理由。但是,这样的认识和判断仍然没有摆脱客观归罪之嫌。


据媒体报道,李静姝自始对氯巴占的认知是为孩子的“救命药”。国内并未销售该药物,这让李静姝可能明白其代购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但这不能当然认为她对氯巴占是毒品有清楚的认知。


而且,毒品犯罪作为刑法规定的重罪,其危害性表现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吸毒者的身体健康,然而,如果主观目的纯粹是为了给孩子治病,那就根本不存在以上危害之说。换句话说,把李静姝认定为毒贩子恐怕只会颠覆人们对毒贩子的基本认知。


为救孩子购买管制药品(毒品),因而涉嫌毒品犯罪,再次把情与法的矛盾摆在了我们面前。此案与当年“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从印度购买低价仿制药救命被追诉一案颇有些相似。好在陆勇被认为未借此牟利,其行为只能算购买假药,而不算贩卖假药,最终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当时300多名病友联名呼吁折射出强烈的情、法之争。


11月23日,李静姝收到了定罪不起诉决定书


这一次,李静姝与“铁马冰河”虽然也是基于救人性命的目的而买药,但涉及的对象却是管制类精神药品,该药的特殊“身份”似乎决定了该案不会出现陆勇案的反转。


在本案中,进口药物的“铁马冰河”是否牟利不得而知,但就全案而言,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加以综合考量。如果药物全部是用于病人治病,那行为人至少不是毒贩子。若涉嫌其他犯罪,那就另作别论。至少,治病救人与侵犯特殊药物管控秩序之间的利弊大小应该加以比较权衡,正如司机为了救治病人而闯红灯不该受罚是司法者应该明白的道理。


如果司法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就必须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种发生在无助者身上的人命关天案件更应该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的温情,而不是法条的呆板和冰冷。


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刑法第13条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强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63条规定的“法外开恩”条款也明确,“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这种情与法严重冲突的案件都是最好的依据。


另外,在当前社会对弱者的救助机制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司法更应该发挥其救助弥补功能,这才是对“良法善治”的最好诠释。(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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