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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事件:失德失范,法律何为?|明月家事评论·第20期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7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7月21日晚网上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连夜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通报全文如下:

以上内容,可参阅“新华社”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国人民大学通报对教师王某某处理结果》

对于该事件,明月律师点评如下:

1、性骚扰的受害者维权难,主要原因是举证难。性骚扰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发生在私密环境中,缺乏第三方证明)、突发性,导致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保全证据。但从过本案举报者视频爆料可以发现,举报者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类型、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进行了分类整理,其冷静、理性气质让人印象深刻。这位举报者可谓是勇气和智慧兼具:以自曝的勇气+翔实的证据,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除了被学校开除以外,视侵权情节轻重,侵权者后续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2、对于受害者而言,网络举报的一大风险是:被举报者的反击(如提起名誉权诉讼、诽谤诉讼等)。譬如前几年轰动网络的“弦子麦烧案和邹思聪何谦案”,涉嫌侵权者反告举报者侵犯名誉权,(作为受害者的)举报者可能因为证据缺陷而遭受二次伤害(受害者遭受法律+道德的双重否定)。现实中不存在完美的受害者,司法实践中相对较高的举证义务,也给受害者司法维权带来了难度。本案中双方是师生关系(对方是院领导、直接掌握受害者能否毕业的生杀大权),作为受害者的学生(在学业未完成之前)显然是逃无可逃,所以在不得不继续忍受相当长时间的侵犯。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情形,这种危害更大、受害者维权成本极高,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也是防范性骚扰法律领域的一大痛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中国人民大学通过迅速调查,认定举报情况属实。既然举报情况属实,那么就没什么拖泥带水的必要。学校迅速处理、迅速公示,不护短、不拖延,及时切割,弃卒保车,一夜之间竟然扭转舆论、化危为机。中国人民大学的“公关”策略可谓“快准狠”。但显然光切割还不够,中国人民大学还要认真反思,之前去哪儿了?学校有没有失责,有没有依法建立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机制?明月律师认为,该校应当以此为鉴,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以进一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4、我国《民法典》将“防范性骚扰条款”放在“人格权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认为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一般人格权(因为没有具体对应的人格权利),这种法益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透彻说理,最终只能坠入道德评判之迷雾。明月律师认为,性骚扰所侵犯的不是一般的人格权,而是具体的人格权利--民事主体的性自主权。这是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的人格权。任何民事主体都应该有性自主权,这既包括身体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这种性自主权作为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权的一部份,涵盖到恋爱、结婚、离婚等与性有关的民事活动中。因此,性骚扰看起来是道德问题,本质上仍是法律问题。我们需要逐渐摈弃泛道德化舆论的审判,回归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法律救济,而只有在立足“性自主权”法益基础之上,我们才能真正的穿越道德之迷雾,让防止性骚扰的法律及社会支持系统真正坚实、牢固地建立起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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