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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门联合发文:有进步,也有局限|明月家事评论·第13期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在2024年4月2日第17个世界孤独症日来临之际,上海市民政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到2027年底,上海市将建立健全孤独症儿童筛查、评估、诊治、干预、照料等全链条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回应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关心关注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孤独症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上内容详见“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2024年3月30日发表文章《到2027年,这个目标定了!》

明月律师发表点评如下:

一、该文件非常好,确立了截至2027年底上海市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孤独症儿童筛查、评估、诊治、干预、照料等全链条关爱服务体系。‍‍‍‍‍‍

二、联合发文的14个部门,没有法院,也没有公证机构(主管单位司法局),略显遗憾。明月律师简述理由如下:‍‍‍‍‍‍‍

1、孤独症家长的终极忧虑是:我走了,孩子谁来监护?对于孤独症儿童来说,监护需求是首要需求,更是基本需求,诊治、干预、照料、融合等,无不建立在监护基础之上。而孤独症儿童的监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公证处与人民法院的参与。‍‍‍‍‍‍‍‍‍‍‍‍‍‍‍‍‍‍‍‍‍‍‍‍‍‍‍

2、民政部门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公职监护人,是监护争议状态下的临时监护人,是紧急情况下的备位监护人,这些规定都与孤独症儿童的监护需求密切相关。因此,上海民政部门牵头发文,不应忽略监护事宜,应当邀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司法局一起参加。参考文章:《“湖北脑瘫儿身亡”:痛定思痛,未雨绸缪|明月说法》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3、联合发文提到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孤独症儿童的医疗、教育以及康复等信息,但明月律师认为:更应优先建立的机制是“监护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公证机构的监护信息(委托监护、委托照护、遗嘱指定监护等)以及法院确定监护人的判决信息,避免因信息未共享导致孤独症家庭的监护安排落空,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有发生。参考文章:《遗嘱指定监护终获法院认可,明月律师团队再赢案件改判》

4、监护需求是贯穿孤独症群体终生的。监护人选的确定,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既能保护监护人,又能监督监护人的长效机制。这样的需求显然不是一纸监护协议所能解决的,这需要民政部门牵头,让各部门、机构联合起来,为孤独症群体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法律能实施、政策能落实的社会生态体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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