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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老了,我的财产谁做主?

蜀哥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2024-08-23


重磅案例

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我们为大家送上了新的专栏——重磅案例。精选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并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分析点评。和以往的公证小故事相比,专业性更强,但篇幅会更长,感谢大家的耐心阅读,相信这些案例能带给您一点新的启发。


案情是这样的

李教授这一辈子没结过婚,没儿没女,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2004年,李教授因脑溢血留下了比较严重的后遗症,生活需要人照顾。

姐姐家附近有医院也有养老院,为了方便就医和疗养,李教授就住到了姐姐家附近的养老院,平时主要由姐姐照料。

一晃就是十几年过去了,李教授被姐姐照顾得很好。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姐姐丢下他先走了。

姐姐的孩子也已结婚成家,没有精力来照顾李教授这个几乎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经李教授的两个哥哥申请,法院于2021年7月宣告李教授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两个哥哥作为他的监护人。

两个哥哥清点李教授的财产时发现,李教授的房子已于2017年售出,卖了一百多万,但是他名下的银行卡上只有几千元。







李教授的卖房款和存款哪里去了?

经查询,现李教授的售房款他卡上没多久,就被转到了姐姐账上。这笔钱到了姐姐账上后,姐姐用这笔钱买了信托产品。

2021年9月,两个哥哥以李教授监护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姐夫及侄女返还李教授的银行存款及售房款一百七十余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现判决已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

一、李教授于2021年7月前的售房、大额转账行为是否为自主自愿行为?姐夫和侄女主张李教授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卖房、大额转账等处置财产的行为均由其自主完成。但是法院查明,自2004年李教授突发脑溢血之后,经历了长达数年的住院治疗,好转后也不能独自生活,一直由姐姐及其家人照顾,李教授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银行卡、存折等均由姐姐代为保管,姐姐及其家人事实上代管了其大部分财产,结合社会生活常理,可以看出,李教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已经持续多年。而且本案所涉房产出售、转账金额巨大,不宜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自主处分的范围。

二、那么这笔钱该不该返还,返还多少呢?涉案房屋登记于李教授名下,应当认定属于李教授的个人财产。卖房后,卖房款被转入姐姐账户,随后姐姐将这笔钱用于投资信托产品,并转账给姐夫40余万,且该信托产品最后也转让至姐夫名下。法院认为,从上述款项流向来看,可以认定售房款140万元实际由姐夫持有,姐夫应向李教授返还。

那么该返还多少呢?李教授的两个哥哥主张信托的本金与收益都应当一并返还,但是法院查明,李教授由姐姐照顾生活那段时间,双方的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姐姐名下银行账户有数十笔款项累计80万元左右用于养老社区消费,也就是用在了李教授身上。虽然法院认定李教授的140万售房款实际由姐夫占有,但在此之前,姐姐和姐夫也为李教授支付了80万元养老费用,因此,如果将140万元的信托产品本金及收益全部认定为李教授所有,有违公平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李教授收支情况和多年来姐姐一家对李教授的照料情况,法院判决姐夫返还李教授120万元。


业内人士看法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玲律师

在成人监护领域,监护人本应该弥补被监护人所欠缺的能力,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但是由于缺乏监管,监护人处置起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往往是随心所欲,且取证极为困难,被监护人也缺乏权利被侵犯的认知。意定监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这个问题,我们每个人在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考察好自己失能失智后最靠得住的监护人,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事先安排好医疗、养老等方方面面的事务,最好再有一个监督人来对监护人进行监督,正所谓未雨绸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顺心律师

该案的判决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判断自然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质标准是自然人的年龄以及认知能力,人民法院的宣告只是对相关事实的确认。本案中也体现出监护制度需要完善。姐姐多年担任监护人,两个哥哥并无意见,完全放手不管,最终对簿公堂。原因就在于监护设定的不完善,缺乏监督机制。如果各方能一起在公证机构或律师见证下,签订完善的监护协议,指定好监护人和监督人,大家各司其责,也许他们仍然是一个其乐融融的大家庭。

上海格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杨竹一律师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注意区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避免混同。监护人职责的核心是替被监护人监管财产而不是自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同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也并非完全是无偿地义务奉献,在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履行监护职责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先从被监护人财产支出,这是公平合理的。

公平正义原则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应该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李青公证员

该案的二审判决非常可圈可点。对于公证行业判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亦有很大的启发。本案中李教授,在被宣告之前,可能已经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多年。在实践中,我们也会接触大量的公证案件,有失能失智老年人或有身心障碍成年子女的家庭,家属并不愿意去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需要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结合自然人的年龄、职业、学历、病史等进行深入谈话,结合生活常理对其认知能力进行判断,提高执业风险意识。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蒲毅律师

有的监护人是未经法院指定主动承担起了监护职责,因此一方面可以参照监护人职责确定行为界限与责任,另一方面又不宜对其过于苛责。本案最终结果也进行了利益平衡,并未支持返还全部款项的请求。本案也充分反映出监护人的履职风险,监护人在履职过程中应注意被监护人财产与自己财产相区分,避免混同。同时,监护人还应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对大额财产处分,最好让其他近亲属知晓,以免徒增纠纷。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张瑜明公证员

争夺成年被监护人监护权的纠纷,基本都以大额财产为核心,财产利益、情感伦理交织在一起。本案双方围绕“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和“是否最利于监护人利益”展开博弈,特别是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财产发生混同而非恶意侵占的,返还时没有搞一刀切,而是酌情裁判,充分尊重了监护人对李教授十几年的精心照顾。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蔡勇公证员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国家对重要民事行为进行事先干预,是帮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由,不仅避免权利滥用对脆弱人群造成伤害,而且能够防止过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加重司法负担。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人生,有的人结婚生子,有的人浪迹天涯,有的人平安富足,有的人孤苦一生,但我们每一个人都会老。如何在渐渐老去的时候从容应对,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在养老方面是有其优势和其权威性的。如果两个哥哥拿回李教授的财产后,将其提存到公证处,并设置好提存条款,如李教授在养老院所需的日常费用由公证处定期从提存款中支付,若有医疗支出,监护人可凭实际缴费单据向公证处申请支付,提存公证将更好地避免两个哥哥面对社会与亲人的质疑,避免再产生纠纷,李教授也可更加安心、稳定地度过晚年。






由于篇幅有限,还有几位业内人士对此案的精彩点评不能一一向大家展读,我们会将他们的点评发布在评论留言区,对这个案例有见解、有想法、有话想说的朋友们,欢迎移步评论区,大家一起热热闹闹地探讨一下。



感谢公证员熊燕提供本期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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